索引号M001/2021-113107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17 16:14:23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 关联文件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访问次数:

现就《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今年“幼有所育”提升工程再次列入我县民生实事项目,目标建设“建设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4家,幼儿园开设托班3家,新增托位60个。全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培训8场以上”。调研发现,我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短缺,供需失衡,养育负担已成为影响女性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综合监管缺失、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为加快推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我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县政府要求,调研淳安、建德等周边地区经验,制定本通知。

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先后2次书面征求县府办意见,以点对点形式征求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意见,通过县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收到反馈的修改意见11条,采纳11条,最终形成《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审议稿)》。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2021〕2号)等政策文件制定。

三、内容解读

《通知》针对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2021〕2号)基础上,结合十四五期间工作目标和我县实际,分解工作任务,从总体要求、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相应意见和政策措施。

(一)提出了总体要求。《通知》提出了“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了工作目标。分别从家庭养育和机构服务两个层面提出到2022年和2025年的目标要求:面向家庭养育,提出婴幼儿健康管理率、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等指标;面向机构服务,提出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城镇社区覆盖面,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要求。

(三)细化了重点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围绕重点要加强的工作,提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三项任务: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加强公共场所和单位内部母婴设施建设,结合小区微治理,打造家门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通过专业培训,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对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倡导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根据条件和能力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二是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新建居住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进行相对集中配建。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中,增设婴幼儿照护室内外活动场地。引导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至少要有一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原则上到2025年50%以上的公办幼儿园能够提供托育服务。

三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突发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乡镇街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机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平台,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日常巡查与管理。。

(四)强化了保障措施。为扎实有效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在杭州市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着重从两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桐庐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整合资源,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

二是强化政策支持。县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已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针对公办幼儿园开设托育服务,由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数量保障保教人员编制,新增托班建设提升、人员待遇等相关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针对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托位,根据机构备案托位数进行一次性建设补助,全日托每人每月收费不高于2000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0.3万元/托位,全日托每人每月收费高于2000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0.2万元/托位。针对全日托每人每月收费不高于2000元,且上一年考核合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每年生均日常公用经费补助,按照实际入托人数给予生均补助560元/年(该标准根据全县学前教育日常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同步调整)。针对新建婴幼儿成长驿站按建设类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基础型婴幼儿成长驿站补助5万元/家,示范型婴幼儿成长驿站补助10万元/家,婴幼儿成长驿站的运营补助标准另行制定。通过改造现有存量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经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同意后,规划资源部门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期限。

《通知》自2022年1月13日起施行。

四、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桐庐县。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桐庐县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桐庐县卫生健康局局长胡亚明

联系电话:64629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