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1/2021-110800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10-08 10:43:34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财预执〔2021〕69号 关联文件
关于《桐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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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规范资金存放、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方面,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1.行政事业单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的公款范围。办法明确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应开展竞争性存放。同时规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2.行政事业单位可不开展竞争性存放的情形。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1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布的最近同期限最高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3.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期限。办法明确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4. 参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5. 行政事业单位设置评分指标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6.单个银行中标公款的限额。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财政局

解读人:孙叶华,联系电话:58507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