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0-80722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03 20:17:50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8〕45号 关联文件
关于《桐庐县临时救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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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4年10月3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浙江省于2015年11月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杭州市于2017年4月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制度。为更好适应我县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解决我县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桐庐实际,制定出台《桐庐县临时救助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办法》包括六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桐庐县户籍人口。

第二部分:救助原则。一是应救尽救。二是及时救助。三是适度救助。四是公开公正。

第三部分:救助条件。一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溺亡等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三是根据实际情况经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四部分:救助标准。

(一)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二)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1.因病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不包括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含),给予救助1000元;超过1万元(含),给予救助2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最高可达20000元。

2.因病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不包括自费费用)超过1万元(含),给予救助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

3.因患危重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对象,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等多项救助后,自负医疗费2万元(不包括自费费用)以上且超出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救助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且无其它住房、必须重建的农村家庭,给予3000至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房屋损坏较严重需进行维修的,给予2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救助。

(四)因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死亡,且死亡人员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者,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按死亡(失踪)人数每人给予5000元救助。

(五)经认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第五部分:救助申请程序。一是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情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二是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类。

第六部分:救助工作机制。一是政府统筹机制。二是部门协作机制。三是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四是资金保障机制。五是监督追责机制。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民政局

解读人:倪盼   6422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