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0-81433 发布机构桐庐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9-21 09:06:28
统一编号ATLD00-2020-00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废止
文件编号桐政发〔2020〕35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 推进高质量发展二十六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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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 推进高质量发展二十六条政策》(桐政发〔2020〕13号)作如下修改:

1.对“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第1条“对年营收5亿元(含)以上且连续三年实缴税收同比增长保持10%(含)以上的企业,当年增长超10%以上部分的县级地方贡献给予全部奖励”表述调整为“对年营收5亿元(含)以上,且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对“鼓励传统特色产业加快发展”的第22条“对年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同比增长超8%以上部分的县级地方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全部奖励”表述调整为“对年营收2000万元(含)以上,且对我县传统特色产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3.对“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的第5条“对企业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投资额10%、不超过 5000 万元补助”表述调整为“对企业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投资额10%、不超过 5000 万元补助”;第6条“对企业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项目,给予投资额20%、不超过1亿元补助”表述调整为“对企业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投资额20%、不超过1亿元补助”。

4.将文本末段“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10条,第15条,第18-26条,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11、12条由县发改局(县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第13、14条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16、17条由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修改为“本政策自2020年5月17日起实施,有关奖励条件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其中,第1-10条、第15条、第18-26条,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11-12条由县发改局(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第13-14条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16-17条由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9月10日起施行。

《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 推进高质量发展二十六条政策》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件: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 推进高质量发展二十六条政策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入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二十六条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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