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0-80979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8-06 16:33:02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0〕23号 关联文件
关于优化工业用地转让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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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针对我县工业用地管理粗放、利用率不高和监管举措单一等现象。为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鼓励盘活存量产业用地,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规范工业用地转让,解决土地资源配置信息不对称,用地供需不匹配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在部分要素领域调节功能缺失,打下后续监管基础,不断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效率,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生产要素从低质低效向优质高效集中。

二、政策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

3.《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3】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业用地转让条件

1、权属合法;2、无限制权利行为;3、不改变约定的用途和规划要求;4、实际投资已达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履约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25%以上;

对认定为低效用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平台,按原投资协议、履约合同中违约条款执行,执行到位后按规定办理。

对已开发建设用地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应投资总额不足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县规划资源部门备案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二)明确工业用地受让条件

1.工业用地不得转让给自然人

2.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导向和桐庐县地方产业标准等项目项目准入条件。

(三)明确工业用地转让程序

1.转让方应向所在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书面申请。

2.规划资源部门在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后,应组织审查申请材料。

3.所在乡镇街道、平台负责,根据原《出让合同》、项目把关文件或项目前期服务联系单、项目投资协议等约定,对转让方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审核。

4.县规划资源部门将土地转让信息和工业产业项目履约要求一并在平台发布交易信息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陈泳

联系电话:05716421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