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0-80870 发布机构桐庐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8-06 07:54:10
统一编号ATLD00-2020-000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失效
文件编号桐政发〔2020〕30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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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研发后补助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补助依据。上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降幅不超过20%),给予增量部分10%补助,年最高200万元。补助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在上述增量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基础部分研发费用给予1%补助,年最高50万元;无增量的,基础部分研发费用给予0.5%补助,年最高25万元。上年未加计扣除的,增量部分按50%核定给予6%补助,最高5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2.鼓励科技进步

对取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全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个人)减半奖励。

3.鼓励科研攻关

每年安排700万元县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实施新制造业、社会发展和科技特派员三类项目。

4.鼓励新产品开发

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给予每项1万元补助;对取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每项2万元补助。每家单位年最高累计补助10万元。

二、突出创新主体培育

5.强化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

启动新一轮“科技初创—高新潜力—国家高企—创新引领”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梯度培育计划,建立动态培育库。入培育库企业的,创新券补助上限提高到20万元。入“科技初创”企业库的,给予20%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最高10万元;入“高新潜力”和“创新引领”企业库的,产学研合作补助标准提高到40%;研发后补助增量部分补助标准提高到12%。

6.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县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入我县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市雏鹰计划企业且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雏鹰计划企业新认定奖励就高不重复,单家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对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百企争锋”优秀企业。

7.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8.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认定为省、市、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经年度评价合格的,对经审核确认的研发费用给予10%的补助,年最高100万元,最多补助3年。

9.推动科技军民融合

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每个资质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加大创新平台建设

10.鼓励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对列入省、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高新技术特色小镇(建设类)、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

11.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

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的,给予5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合格的,给予年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最多补助3年。园区内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引县外同类企业视同),给予园区每家15万元的奖励。

12.支持设立飞地研发中心

经认定为飞地研发中心(每家企业限1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合格的,给予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最多补3年。

四、优化创新生态营造

13.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按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助,年最高80万元。技术经纪机构、持证技术经纪人促成企业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分别按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的3%、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最高20万元。技术经纪人挖掘本县企业技术需求有效信息,按每条300元给予奖励。鼓励使用科技创新券,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年最高10万元。

14.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

对通过科技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按年度内最高1000万元贷款限额,给予实际贷款的1%担保费和基准利率20%贴息补助。鼓励建立面向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经科技和财政部门备案,可同等享受科技风险池基金相关政策。

15.借力平台双招双引

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奖励政府举办的科技创新类双创大赛获奖企业及其落地项目。鼓励县外双创平台助力双招双引,项目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对双创平台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政策计算时间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行补差。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一企一策”企业不重复享受。

2.本意见2020年9月2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创业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8〕49号)、《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双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若干意见》(桐政办〔2018〕62号)、《关于实施科技型中小为企业梯度培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若干意见》(桐政办〔2018〕63号)、《关心关爱企业家,助企强企增活力春风12条(第二批)》(县委办〔2019〕63号)等科技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政策解读。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日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