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7/2020-77494 发布机构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7-07 15:11:53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X 关联文件
桐庐县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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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本机关编制了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杭州·桐庐”门户网站(www.tonglu.gov.cn)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查阅该《指南》。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依申请公开互联网平台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机构为县城管局办公室,受理时间为日常办公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571-64638009,传真号码:0571-64638007,通信地址:杭州市桐庐县金东路248号。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杭州·桐庐”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

2.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分析、财政预决算、人事信息、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统计、公告公示、工作信息、建议提案、民生实事、新闻发布会、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3.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机构、公开制度、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等;检索区提供标题、索引号、文号等检索;目录区显示标题、发布单位、公开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杭州·桐庐”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具体地址为:http://www.tonglu.gov.cn/col/col1229548780/index.html?area=M027。本机关还将采取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杭州市桐庐县城管局办公室,受理时间为日常办公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571-64638009,传真号码:0571-64638007,通信地址:杭州市桐庐县金东路248号。

(二)申请的提出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有: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桐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书面《申请表》后,在信封上或者传真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按相应方式提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的答复。

1、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3、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流程图(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