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7/2020-78016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7-17 16:14:39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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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办理机构为:桐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令时8:30-12:00、14:30-18:00;冬令时8:30-12:00、14:00-17:30 

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西路28号

联系电话:0571-64622064

传真号码:0571-64622064

邮政编码:311500

互联网联系可使用“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平台。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桐庐县公安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县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2.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

(2)法规文件

(3)财政信息

(4)工作信息

(5)公告公示

(6)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具体信息可参见桐庐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tonglu.gov.cn/col/col1229137242/index.html?area=M007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查阅。

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查阅点位置: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政务公开专区(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58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令时8:30-12:00,14:00-17:30;冬令时8:30-12:00,13:30-17:00。联系电话:0571-64217155。

本机关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及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务新媒体“桐庐公安”等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

4.信息编排和分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分析、财政预决算、人事信息、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统计、公告公示、工作信息、建议提案、民生实事、新闻发布会、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桐庐县公安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平台

(一)受理机构

桐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申请的提出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有: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桐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中找到桐庐县公安局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确认发送。(依申请公开网址: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书面《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桐庐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桐庐县公安局。通信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西路28号,邮政编码:311500。联系电话:0571-64622064。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至桐庐县公安局当面申请。受理点地址为: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西路28号桐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64622064;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夏令时8:30-12:00、14:30-18:00;冬令时8:30-12:00、14:00-17:30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桐庐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