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4/2020-77997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发布日期2020-07-17 11:14:49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 关联文件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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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具体工作机构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办公室。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桐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tongl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或下载;也可以到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查阅。依申请公开互联网平台(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正在升级维护中,您可通过信函、传真、当面等方式进行公开申请,为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本机关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县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具体内容可参见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分析、财政信息、人事信息、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组织机构、公告公示、工作信息、应急管理、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3.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的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标题关键字、公开时间、发布机构、索引号等多种检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公开日期、发布单位等内容。

4.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采用信息索引号编制,由部门代码+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构成。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tonglu.gov.cn/col/col1229548780/index.html?area=M024)。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通过有关报纸、简报、杂志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受理时间为日常办公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联系电话:0571-58508587,传真号码:0571-58508569,通信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金堂山路28号,邮政编码:311501。

(三) 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有: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杭州·桐庐”门户网站(http://www.tonglu.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确认发送。依申请公开互联网平台(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正在升级维护中,您可通过信函、传真、当面等方式进行公开申请,为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书面《申请表》后,在信封上或者传真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按相应方式提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桐庐县纪委监委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桐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地址: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98号,电话:0571- 64212600)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020年7月15日



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