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科学技术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 07- 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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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桐庐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公示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0112232017100083

周燕萍

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2

0112232020060108

刘伟秋

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3

0112232020060107

申屠铭

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4

0112232016120103

钟罗洪

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5

0112232020060112

孟小云

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6

0112232020060111

陈建龙

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7

0112232020060115

王青

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二)《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三)《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合议(或集体讨论)并决定处理意见;5.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行政执法决定书(含处罚决定书、许可决定书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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