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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杭州·桐庐”门户网站(www.tonglu.gov.cn)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桐庐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云栖中路47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 14:00—17:30(夏令时)法定工作日 (本机关窗口申请受理时间与桐庐县行政审批中心上班时间一致)
咨询电话:0571-64623343 ,64217159(窗口)
传真:0571-64626704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县卫生健康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组织机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信息、财政信息、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公示公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机构、公开制度、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等;检索区提供标题、索引号、文号等检索;目录区显示标题、发布单位、公开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1.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卫生健康有关的规划、计划;
4.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5.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6.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7.投诉、举报途径;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县卫健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tonglu.gov.cn/col/col1229548780/index.html?area=M021
县卫健局还通过“健康桐庐”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 “健康桐庐”可在桐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矩阵”版块扫码查看。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县卫健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并按《桐庐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申请人。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县卫健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 64623343,传真号码:0571-64626704,通信地址:云栖中路478号,邮政编码:311501。
(二)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桐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杭州桐庐”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桐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依申请公开互联网平台。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桐庐县卫健局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0571-87068568)或者桐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地址: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98号,电话:0571- 64212600)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