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庐县林业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7- 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林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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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桐庐县林业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2.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意见表


桐庐县林业水利局

2020年7月15日


桐庐县林业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的通知》(桐政办〔2018〕79号)及《桐庐县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桐政办〔2019〕42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指导全县林业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政策,制定本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或者调整林业水利重大规划、重要专项规划;

(三)5000万元以上的林业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和其他重点项目;

(四)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林水公共设施的建设;

(五)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相关政策、措施不纳入本规定的目录管理范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局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促进林业水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局重大决策通过桐庐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局重大决策应当经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决定。需提交局党委会决定的,按照局党委会工作规则进行。

第八条  局主要领导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决策。

第九条  经局党委会决定,由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第十条  局有关科室(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科室(单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相关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局重大决策事项。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为局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组织人事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决策制定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提出

(一)实行重大决策目录化管理制度,目录的拟定由局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有关内容,提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清单。

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直接启动决策程序;各业务线分管局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本局决策的,应将决策建议交由局办公室筛选汇总,报业务线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二)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通过桐庐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三)目录清单确定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决策程序环节的增加和补充,无需调整决策目录;但决策程序的减少,应当经同意调整后方可调整。

(四)承办科室单位未按照决策程序实施,不得提交局班子会议;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查决策事项实体内容合法性的同时,可以对程序完整、规范提出意见,程序不完整、不规范的可以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调查研究

列入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的,由决策承办科室(单位)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汇总研究成果,拟定决策方案,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咨询论证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或专业性特别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咨询专家意见。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可行性、科学性论证。论证工作一般应在组成专家组之日起15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专家组指定其中一人为担任组长,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通过桐庐县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介,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开听证

是否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决定。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有权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收费的确定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7人,且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听证会的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和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已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

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

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

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风险评估认为存在中低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

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合同、重大改革、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制定等相关事项,应严格按照《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详见附件)有关规定在决定前五日内提交法律顾问和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党委会审议前,应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提前送其他局领导审阅。

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务,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在提交审议前,应当先送法律顾问和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再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提交局党委会的重大决策事项议题,由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二十一条  提交局党委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调研报告(或调研汇报提纲)、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三)需要专家评审的,应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应有风险预测报告和防范预案;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会审议局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主要领导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主要领导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要领导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主要领导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本局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主要领导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局重大决策事项档案。

局重大决策事项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事项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单位)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分管领导配合。

第二十九条  有关执行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本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局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应当进行决策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及时将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向局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局办公室会同纪检组和组织人事科负责本局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局重大决策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书面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主要领导可以根据执行科室(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主要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主要领导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本局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科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五条 由本局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桐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介上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全面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时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而做出决策的;

2.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3.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5.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或做出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决定;

6.严重违反保密纪律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二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民主、科学、法治相统一原则,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性事项在提请审查前,承办科室(单位)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周边县市区的实施经验;

(四)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五)征求部门及公众意见资料,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六)征求法律顾问意见资料,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七)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单位),或要求承办科室(单位)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关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是否超越县级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县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方式包括: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向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局政策法规科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说明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承办科室(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决策方案,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附件2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意见表


送审科室


送审决策名称


法律和

政策依据


序号

审   核   标     准

审核意见

内容

标    准

(一)

基本要求

1.决策制定的条件是否已成熟(比如是否存在拟制定的决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正在进行重大、实质性调整等制定时机不合适的情况等)


2.是否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了分析预测,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


(二)

制定主体和权限

3.制定主体是否具有制定相关内容的法定权限和职责(比如是否规定了应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管理内容;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级别权限,对不具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机关的职责或规范事项范畴;是否超越地域权限,内容跨越了可管辖的范围;是否规定了应属于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或者行业组织自律范围内的事项等)


(三)

制定的程序

4.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是否已达到30日。(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5. 是否需要征求有关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征求意见。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是否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


6.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是否召开听证会


7.是否属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专业性、技术性内容,是否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专家论证的意见是否予以审核处理,合理化建议是否吸收采纳,论证结论是否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


8.征集所得意见是否进行审核和处理,合理化建议是否吸收采纳,是否对重大分歧问题进行了协调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是否予以反馈并说明理由


9.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是否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序号

审     核   标   准

审核意见

内容

标    准

(四)

内容的合法性

10.是否存在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内容


11.是否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或者以其他表述方式对其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12.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或擅自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等(比如行政处罚方面是否存在设定、变更或废除行政处罚,扩大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对象等内容;行政许可方面是否存在采用审批、核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或事前备案等名目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将取得某部门审批作为另一项许可的前置条件,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扩大或者缩小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范围,设定定期检验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内容;行政强制方面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如隔离、查封、扣押、冻结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代履行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强行划拨存款、汇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扩大行政强制幅度、范围、对象,延长行政强制期限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是否存在设定、变更或取消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象,延长收费期限等内容)


13.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比如是否存在限制投标资格;限制交易权利;指定、限制购买或使用特定商品、服务或指定经营者;设定强制性培训、考试等内容)


14.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内容


1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制定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实施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及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等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


16.是否存在改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权力适用条件和范围,增设准入条件或退出门槛等内容


17.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倾向,擅自自我授权,设定或者扩大部门权限,擅自转嫁部门义务,规避法定职责以及职权交叉、冲突的内容


18.是否存在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内容


19.是否存在与本级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或决定精神相抵触的内容


20.是否存在和县政府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


21.是否擅自设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体制、编制和经费等事项


序号

审     核   标   准

审核意见

内容

标    准

(五)

内容的合理性

22.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的内容


23.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行政惯例的内容


24.是否存在不符合本县实际情况,不具有可行性或操作性的内容


25.是否明确了适用范围(涉及对象、行为以及空间等)、所规范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六)

用语规范

26.相关概念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是否存有法律常识性错误


27.语言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用语要求,是否使用法言法语,是否存在条文不清晰、结构不规范、语言冗长繁琐、含混不清的情况


28.对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引用,其名称、顺序等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全名称引用


(七)

其他

29.需要立即执行的,是否具有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等法定事由


30.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是否载明有效期


31.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行政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要求的情形


综合性意见建议(审核人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决策草案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审核机构签章:


注:审核标准括号内为便于各单位理解的举例,具体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举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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