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 04- 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桐庐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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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桐庐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桐庐县医疗保障局

单位地址:桐庐县迎春南路298号县政府三号楼1楼

二、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执法领域

1

0112792019080430

戴道良

医疗保障监督管理

2

0112792019080428

洪莉庆

医疗保障监督管理

3

0112792019080436

王郑涛

医疗保障监督管理

4

0112792019080432

王国新

医疗保障监督管理

5

0112792019080424

韦  江

医疗保障监督管理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四、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会审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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