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渔政管理站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 12- 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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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桐庐县渔政管理站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桐庐县渔政管理站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公示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1105307

袁益平

县渔政管理站

2

1105312

诸宝平

男 

县渔政管理站

3

1105310

朱慧

女 

县渔政管理站 

执行执法辅助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备注

1

钟小金

县渔政管理站


2

卢林木

县渔政管理站


3

方康儿

县渔政管理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

四、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会审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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