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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0)708号
处罚名称: 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余市监罚处〔2020〕708号;

      案件名称: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袁明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明芳儿子袁同康于2020年3月15日制作鲜柠檬梅产品线上销售产品推介网页,在推介鲜柠檬梅产品详情网页的页面上使用“梅子(别称青梅),是果梅树结的果。果实可食、盐渍或干制,或熏制成乌梅入药,有止咳、止泻、生津、止渴之效”的文字介绍鲜柠檬梅产品。根据《本草纲目》记载,乌梅有“止咳、止泻、生津、止渴”的功效;而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在推介鲜柠檬梅产品时使用“止咳、止泻、生津、止渴”四个广告用语,而配图是鲜柠檬梅产品,不是乌梅。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鲜柠檬梅产品时使用的原材料为青梅,并认为青梅是中药乌梅的原材料,误以为也有乌梅的同等功效。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在推介鲜柠檬产品时使用“止咳、止泻、生津、止渴”四个广告用语,其目的是增加买家的购买意向,以“望梅止渴”的效果来吸引消费者。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推介鲜柠檬梅产品使用的止咳、止泻、生津、止渴”四个广告用语与其销售的产品鲜柠檬梅的性能、功能不符。 2020年4月1日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开始在天猫浙梅食品旗舰店上线销售鲜柠檬梅产品,现场提取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天猫浙梅食品旗舰店鲜柠檬梅销售数据,2020年4月销售额为82.20元、6月份为917.20元,7月份为17936.26元,8月份无销售记录。自上线销售以来销售额总共是19632.10元。因为当事人自行制作网页,无广告费用。 以上页面,于2020年8月6日检查时监督杭州浙梅实业有限公司予以当场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11-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5
处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