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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东所市监罚处(2020)34号
处罚名称: 杭州河票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和发布违法广告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河票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城东所市监罚处〔2020〕34号;

      案件名称:杭州河票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和发布违法广告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河票贸易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周芬;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河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开始营业,主要从事帽子、袜子、围巾等服饰配件的销售。2020年7月底,当事人以每个2.3元的价格从义乌的厂家购进产品防护面罩,以标价每个3.5元的价格在天猫“鸿柠旗舰店”进行销售。买家在“鸿柠旗舰店”拍下上述产品防护面罩后,产品从义乌的厂家直接发货,厂家在发货时未将产品合格证随防护面罩一同发出。2020年10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防护面罩的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上述产品防护面罩的实际总销量为73件,总销售额为251.1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3.26元。 当事人在天猫“鸿柠旗舰店”销售产品防护面罩时,产品标题有宣传“防疫”、“防病毒”的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防护面罩具有“防疫”、“防病毒”功能的证据,不能提供该产品为医疗器械的证据,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是委托昆明市天宇图文广告制作的,共计花费2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3.26元;2、罚款人民币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11-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5
处罚机关: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