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3/2020-101714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1-18 16: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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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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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提高我县应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处置行为,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桐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桐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

(四)灾害分级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桐庐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并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储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桐庐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是全县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消防工作,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指挥,分管林业副县长任第一副指挥,县府办副主任及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水利局、县气象局主要领导任副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县府办、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具体职责:贯彻落实上级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及《桐庐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救工作;统一协调驻桐部队、武警、消防及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桐庐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林消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森林消防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督促落实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编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执行;负责开展森林火灾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定森林消防工作规划并推进落实;指导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统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上报森林消防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府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负责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森林消防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森林火灾对外宣传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森林火灾。

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决定的森林消防工作事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专业知识普及;督促、检查、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消防工作。

县林业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部门的森林消防工作;拟订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评估和统计报告;监测、预警和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负责林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各森林消防部门搞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县人武部:负责指导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动员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森林消防连进行扑救森林火灾安全知识培训,积极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必要时协调部队参与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

县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建立森林火险形势会商机制;适时向电视台和指挥部成员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手机短信;森林防火期内,利用气象卫星监测设备对森林火险进行监测;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负责火场实时气象监测,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寺庙用火及周边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商务局:配合森林消防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灾后救灾物资保障、日常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加强林地管理监督,消除林区矿山等野外火源隐患。

县住建局:负责森林火灾灾后重建、安置,协助森林消防部门做好城区森林消防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森林火灾;推广农业新科技,逐步提高林区耕作方式,减少烧荒、烧田埂、烧秸杆等林区野外农事用火行为;配合做好林区农户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涉农人员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投资等问题;督促检查森林防火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本级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县级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和扑救森林火灾应急经费,足额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各乡镇落实森林防火经费。

县公安局: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治火;调动乡镇派出所干警积极参加森林防灭火工作,维护火场治安秩序,保障火场群众安全;督促、指导森林公安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保障扑火救灾的交通道路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将森林防火的知识纳入安全教育教学大纲,提高全县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监督林区学校和教育单位落实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火场发生地道路畅通保障,及时协助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负责本系统做好林区公路两侧的森林火灾防范工作,抓好司乘人员和旅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本系统经营性公墓的森林消防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营建生物防火隔离带。

县卫生健康局:及时派遣医疗救护队伍到火灾现场,开展伤员现场救治或转送医院抢救工作;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森林火灾现场急救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旅行社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负责森林旅游景点防火宣传工作,协助森林消防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督促森林旅游景点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和制度;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台发布政府森林防火公告(或禁火令),播放森林防火宣传字幕和公益广告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负责组建森林防火队伍,落实巡山护林员和责任人员,加强森林防灭火技能培训;做好野外用火许可审批制度,及时报告火情;编制本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四)现场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根据需要,可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扑火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火情动态。前线指挥部设在事发地政府,事发地政府行政负责人任前线指挥部指挥,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跨乡(镇)、街道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直接指挥前线扑火工作。

(五)专家咨询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向杭州市专家组申请支援,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监测与预警

(一)林火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森林火险等级持续 4 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农事生产用火集中时期,以及清明、冬至、春节等习俗性用火集中时期,要严格管理和控制林区野外用火,积极消除林火隐患。要认真落实野外火源的人工监测工作,协调、组织护林员及其他人员开展护林巡查工作;利用上级有关部门卫星热点监测,及时收集森林火灾发生和蔓延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蓝色预警代表中度危险,黄色预警代表较高危险,橙色预警代表高度危险,红色预警代表极度危险。

(三)预警发布

县森林消防办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并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气候预报,及时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森林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县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火险气象条件,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天气预报栏目等播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信息。

(四)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响应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天气等有关情况;

2.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3.密切关注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除做好以上工作外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宣传工作;

2.护林员到岗到位,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巡山护林和监测;

3.开展森林火险隐患排查和森林消防设施、装备的维护,有效清除不安全因素;

4.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戒备,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除做好以上工作外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增加森林消防巡护人员,加强管理、检查、监督力度;

2.县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派出督查组,对各地防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重点区域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岗哨;

5.县级应急队伍和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24小时值班待命;时刻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至县森林消防办。

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县森林消防办根据指挥部指令,将情况书面上报县政府和杭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还应通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1.发生在县界或本县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重大、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村庄、易燃易爆仓库、重要设施及国家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或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5.持续发生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杭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或支援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二)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事发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森林消防办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要进行核实,密切关注火情动态,保持与事发地政府的联系,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报告指挥部,经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挥或其授权的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森林火灾现场,与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三)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科学规范扑救。

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

出现重大森林火灾的,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我县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和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等人员参与扑救。消防大队作为机动力量,主要任务是负责林区边沿城镇及农村的设防。机关干部和群众作为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通信联络、向导和后勤保障。火情态势严重的,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报请杭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动力量增援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2.强化通信联络。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县森林消防办要充分运用现代通信设备,保证火场内部各参战森林消防队伍之间、森林消防队伍与前线指挥部之间、前线指挥部与县森林消防办之间的通信畅通无阻。县森林消防办、前线指挥部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指挥动态和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3.加强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

县森林消防办负责收集林火信息。火情态势严重的,县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县森林消防办通报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4.调配扑火装备。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5.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6.加强医疗救治。

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的,应迅速送医院治疗,需要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应当及时协调安排转院救治。现场情况需要安排现场施救的,应当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破案工作,必要时邀请地方公安介入调查。

9.规范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对县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定发言人公开发布,具体按照《桐庐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10.严格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达到安全程度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11.结束应急响应。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达到安全程度后,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四)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始启动。

①经核实为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超过1公顷;

②明火具有蔓延趋势,一时无法控制的。

(2)响应措施。

①县森林消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

②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必须迅速到达火场现场指挥扑救。

③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2.Ⅲ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始启动。

①发生扑救人员伤亡的;

②威胁到村庄、易燃易爆仓库、重要设施及国家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③国道、省道等第一视线范围内或明火3小时仍未扑灭的;

④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超过10公顷;

⑤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的。

(2)响应措施。

①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第一副指挥或副指挥带队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②根据火灾发生地的支援请求,派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3.Ⅱ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始启动。

①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②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

③受害森林面积初判在30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④严重威胁村庄、易燃易爆仓库、重要设施及国家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①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挥或第一副指挥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

②县森林消防办所有工作人员到岗到位;事发地政府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书面报告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

县森林消防办及时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杭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必要时,应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③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4.Ⅰ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始启动。

①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②村庄、易燃易爆仓库、重要设施及国家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

③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④受害森林面积初判在100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⑤县级扑救力量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2)响应措施。

①县政府主要领导赶到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可请求杭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增援扑救;

②可申请按照杭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③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五、后期处置

(一)森林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森林消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填写森林火灾档案表报省、市森林消防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二)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林水局等相关部门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县森林消防办。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并及时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三)善后处理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伤残抚恤,并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强化扑火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应急演练,培育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风景旅游区、林场等单位,都应建立森林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维护好已建立的村级森林消防队伍,视需要可自行增设村级森林消防队。

(二)物资装备

县、乡镇(街道)二级森林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和机具,乡镇(街道)能提供1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和机具,要定人管理,定期保养,确保拉得出,用得上。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其它乡镇(街道)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事发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三)资金

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所需财政经费,按照《桐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四)交通运输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五)网络信息

电信、移动等通讯部门要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商请杭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派通信指挥车到事发现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六)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服务和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消防办负责协调联系森林消防专家为扑火行动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森林消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知识的普及工作,强化公众在林区的用火安全意识。

新闻宣传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二)教育培训

应急预案,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三)预案演练

在县森林消防指挥部领导下、由县森林消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每年开展一次森林消防演练活动。

八、监督管理

(一)预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森林消防办备案。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对各地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桐政办〔2013〕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