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山健康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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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富春山健康产业引导基金决策程序的科学、规范、高效,完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桐庐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桐政发〔2015〕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富春山健康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富春山健康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健康城管委会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引导性投资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桐庐县健康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桐庐县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局会同健康城管委会的预算安排资金、国有资金以及引导基金收益。引导基金可根据资金筹集计划与基金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共同成立若干个“子基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健康城管委会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引导基金可在以下领域参与项目投资:新药研发,药品及医疗器械CRO、CDMO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研发、生产,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细胞治疗,智慧医疗等符合桐庐县健康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募集、投资、风控、退出等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 投资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本引导基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也可以与上下级政府、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子基金”进行投资的模式运作。通过“子基金”运作的,“子基金”投资健康城辖区内项目的额度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 第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所属领域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 (三)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且有相对领先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目标项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且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并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条 引导基金采取的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优先股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达到约定条件后可转为让利性投资)以及其他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制定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职能机构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县政府相关领导任主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国资办)、发改局(金融办)、经信局、审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科技局、健康城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为基金运作提供必要支持,但不干预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具体职能有: (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健康城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 (二)批复基金管理重大事项,审定修改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三)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考核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 (四)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组织基金管委会成员成立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直接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健康城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成员由基金管委会进行任命(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工作有: (一)负责引导基金运作的日常工作; (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引导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引导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三)初步审议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资金退出等事项及日常沟通协调工作; (四)根据相关规范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2.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3.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托管资质业务的银行。 (五)保管基金管委会公章,引导基金公章、财务章。接收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月(季)度报表、报告。 (六)委派观察员出席“子基金”投资决策会议,必要时,授权观察员对投资项目行使叫停权。 (七)组织行业专家对“直接投资”的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投决会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规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遴选、比选方式选取,也可由基金管理机构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发起基金。基金管理机构的确定必须经专业机构尽职调查评估合作可行性及安全性,并在符合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由基金管委会批准确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投、管、退过程的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搜寻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优质企业、项目; (二)对完成立项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投资建议书》; (三)定期提交投资项目相关报表,及时反映项目经营情况,年底对基金管委会进行述职; (四)完成《基金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公募基金管理资质或是私募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或核心团队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5亿元;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 (五)按不低于0.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引导基金; (六)具有3例以上的成功投资案例(以培育大健康企业最终实现直接或间接上市视为成功案例); (七)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机构委派人员组成,专门负责对与项目投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做出独立决策,投决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具有观察员席位,投资决策委员会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观察员参加投决会议,观察员原则上不参与投资决策,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授权,观察员有权要求重新审议项目或终止项目投资。 第四章 项目投资程序 第一节 项目初选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阶段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搜寻初选项目,并筛选初选项目纳入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二节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初审,对征集、推荐或储备库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制定《立项申请书》,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立项。 第十九条 《立项申请书》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初步判断: (一)是否符合健康城投资理念。 (二)是否属于本办法下的投资领域。 (三)投资价值分析。 (四)与潜在投资对象的核心人员就初步的交易结构进行初步沟通,讨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节 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审定后,基金管理机构对立项项目必须开展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认为该项目不能实现原有投资目标或无法按既定条件达成协议时,可以终止立项项目申请。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完成后,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出具《投资建议书》。 第四节 项目决策 第二十三条 拟提请投资决策的项目,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投决会审议。“直接投资”的项目由基金管委会组织投决会进行投资决策;“子基金”投资的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组织投决会进行投资决策,并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委派观察员参加投决会。引导基金投决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基金设立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投决会对投资决策的决议应分为:准予投资和不予投资两种。 第五节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审议准予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决会决议要求完成拟投资项目的谈判工作。必要时,可会同顾问律师完成。 第二十六条 谈判完成后,基金管理机构应会同顾问律师将相关法律文本定稿报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确认后,完成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 第五章 投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实施对被投资项目的持续管理包括: (一)每月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基金简报; (二)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基金财务报表; (三)每年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提交至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四)托管银行每季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五)不定期进行对所投项目检查(资产台账、生产情况、财务报表、公司运营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季)度管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账户信息绑定、财务资料审核、现场访谈等方式进行被投项目的监管。 第六章 基金投资退出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直投项目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应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退出应遵循以下退出原则: (一)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的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从“子基金”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引导基金安全或违背引导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基金管理机构须将引导基金在本条规定下的单方退出权在基金设立文件中予以明确约定。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或者经过符合投资协议或者“子基金”合同约定的表决程序后,引导基金应按规定程序及时退出: 1.参股直投项目或“子基金”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亏损,已无力继续经营的; 2.参股直投项目或“子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责令终止的; 3.发现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从直投项目或存续期满的“子基金”中退出,按照章程协议约定或者“子基金”合同条件实施退出;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章程协议或者“子基金”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的,可适时提前退出。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退出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或者退伙、清算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退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子基金”合同、章程、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子基金”合同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并事先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基金的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基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收取引导基金管理费。原则上基金管理费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年,年初提取,并根据基金的实际盈利情况,按照基金盈利部分的20%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提成。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委会有权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及提出更换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与我县相关基金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1.立项申请书.docx 杭州桐庐富春山健康城管理委员会 桐庐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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