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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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第6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浙土字(330122)A[2019]-000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瑶琳镇GL2019-7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位于瑶琳镇琴溪村(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瑶琳镇琴溪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1071公顷(1.6065亩),其中林地0.107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桐政发〔2014〕62号)规定执行。

2、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8〕29号)的规定,按村集体确定具体安置对象的年龄段不同,可采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安置、一次性货币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桐庐县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六、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22)A[2019]-000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4217036 监督电话:64217037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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