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气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 10- 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桐庐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 10- 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桐庐县气象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桐庐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桐庐县气象局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公示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0112392020070119

张宏

桐庐县气象局

2

0112392017110308

詹平华

桐庐县气象局

3

0112392017110307

孟永军

桐庐县气象局

4

0112392017110306

俞军华

桐庐县气象局

5

0112392017110305

章莹菁

桐庐县气象局

6

0112392018040064

沈桑

桐庐县气象局

7

0112392018040063

杨栩

桐庐县气象局

执行执法辅助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备注

1

江涛

县气象局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5.《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6.《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7.《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8.《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9.《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0.《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1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1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1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1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1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17.《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8.《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四、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会审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