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9-80756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9-01 10:07:28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9〕41号 关联文件
关于《桐庐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试行)、桐庐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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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县级统管机制,逐步实现“从源头到龙头”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到2019年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全面纳入县级统管,基本构建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体系,为实现农村居民从“有水喝”到“喝好水”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县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纳入此次县级统管实施范围,包括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联村)水厂和单村供水工程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其水价由县物价局牵头依法制定。

乡镇(联村)水厂及单村供水站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林水局会同县发改局联合制定指导价,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供水情况自行制定实收水价。

2.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全面征收水费到户。

(一)县城水厂(分水水厂)管网延伸区域由县城投集团负责收取;乡镇(联村)水厂和单村水站收费由县绿水公司乡镇(街道)分公司收取,乡镇(街道)、村委协助水费收取工作。

(二)水费一般按月缴费,缴费周期和时间由乡镇(街道)分公司自行确定,但收缴周期最长不能超出一个季度。

(三)用水户一户一表,收费单位入户抄表登记,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水费收缴实行代扣机制。

(四)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根据供水协议约定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五)“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免缴限额内水费,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委会集体研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后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减免对象也必须安装水表,并和其他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林业水利局

解读人:扶俊 ,联系电话:0571-5856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