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办学指南

  发布日期: 2019- 08- 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桐庐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9- 08-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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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桐庐县教育局



一、桐庐县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条件

一、法定事项名称:非学历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二、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大厅13-20号窗口。

三、申报条件:

(一)举办者: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及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二)名称:单位(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事先向县民政局或县市场监管局(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到县民政局、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到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教学点不少于50万元)——注册资本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临时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四)办学场所:

1.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以下。

2.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若租赁租期不少于3年;

3.办学场所需经消防大队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

4.培训机构要制订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应急预案;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公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生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平方米,应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并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五)组织机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理(董)事会的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

(六)法定代表人、校长、管理人员、教师、财务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应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监事机构中任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中任职,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1.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校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一般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

3.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师资队伍: 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从事文化课程的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其他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

5.财务管理人员: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七)学校章程、管理制度:

1.学校章程: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性质、地址、办学宗旨、办学类型、办学的业务范围、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机构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2.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八)分公司(教学点):  培训机构在法人办学许可证所载地址之外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的,应依法依规设立分公司。未经拟设分公司属地办学许可,不得擅自增设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公司的培训机构负责,名称统一规范为“培训机构全称+XX(所在地、道路或楼宇名称等)分公司”。

申请增设分公司的培训机构,应具有较强办学实力、达到相应信用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

1.无违法办学记录;

2.增设分公司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符合消防、卫生、房屋等安全要求。

2.每增设一个分公司,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增资数额不少于50万元。

四、一次性提交材料:非学历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以下材料(材料清单具体见附件,只有原件未复印的,窗口提供复印服务):

五、咨询电话:64218539

培训机构申表格(新).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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