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9-80763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3-28 14:55:54
统一编号ATLD00-2019-0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失效
文件编号桐政发〔2019〕11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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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清明将至,扫墓祭祀、旅游踏青、春耕生产等活动增多,野外火源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加大。加上天气回暖等诱发因素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剧增,森林消防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4月13日止,为全县森林消防禁火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

二、禁火期内,禁止携带火源、火种进入禁火区;禁止在禁火区内上坟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炼山、烧荒烧草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倡导敬献花篮、果篮、植树种草和互联网祭祀等文明、生态、绿色扫墓祭祖方式。

四、凡违反本禁火通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火期间,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控,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专人严防死守。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森林消防实行全天候值班值守机制,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2119或64623791。 

特此通告。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