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9-80778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2-23 10:11:57
统一编号ATLD01-2019-00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9〕55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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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以下简称小额交易)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小额交易应当遵循规范、高效、择优、诚信的基本原则,坚持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鼓励采用电子化自主交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交易领导小组)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督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管辖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

交易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协调,组长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交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调工作。

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各类小额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督促交易统一进场、交易方式合法合规。监督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配备1名以上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设立小额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场所固定、设施齐全,实现本辖区范围内的小额交易活动场内运行。交易中心应配备1名主任和1名以上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类小额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交易项目是指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但未达到必须进场交易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体交易范围和限额标准规定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小额交易活动鼓励进入平台交易。未设立交易平台的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小额交易活动可进入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按小额交易程序交易。对于不进平台进行交易的小额交易活动,由交易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题会议研究。

第八条 小额交易活动鼓励采用电子交易。小额工程施工项目可通过桐庐县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进行自主交易;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可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询价。小额产权交易项目探索电子竞价,小额工程服务探索中介超市自主交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

第九条 小额交易一般应当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确需采用其他非公开方式进行的,由交易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招标(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交易方式(详见附件3),除应当保密的,成交结果应当通过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其他媒介对外公开。

第十条 小额交易限额以下的项目(除可采用电子交易外),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开透明、程序简便”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及内部监督措施,在严格遵守“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交易。除应当保密的,成交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介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交易申请人资格等级要求,不得提出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要求。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办法一般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货物和服务采购一般采用“公开询价”和“综合评分法”;产权交易项目一般采用“有底价的公开竞价法”。招标(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标办法(详见附件4),评标办法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小额交易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其中新建、扩建、拆建等涉及用地的小额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进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村级的小额交易项目提交申请前,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村民代表签字后加盖村委公章。

第十三条 小额交易程序如下:

(一)交易申请。招标(采购)人携立项批复、相关职能部门的计划或实施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向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交易申请。

(二)编制交易文件。招标(采购)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参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招标文件范本编制交易文件。交易文件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实现网络下载。工程施工项目应编制工程预算。

(三)信息发布。招标(采购)人应通过县政府网站或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招标(采购)人固定公开栏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招标(采购)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从信息发布到组织交易不少于7日(含节假日)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建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招标(采购)人组建(电子交易除外),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特殊项目评审需要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参与的,可从县级平台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五)组织交易。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组织交易,对交易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中标)候选人,监督领导小组应派员进行监督。

(六)成交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当按照原交易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最后一日非工作日的,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采购)人应向成交(中标)人发出成交(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小额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交易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签订合同,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将合同副本报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成交(中标)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中标)项目,也不得将成交(中标)项目肢解分包。

(八)招标资料归档。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采购)人须及时将交易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小额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向中标人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单个项目最多不得高于1000元。交易服务费实现专款专用,招标(采购)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标人收取交易服务费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成交(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中标)资格的,招标(采购)人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招标(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申请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第五章 标后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资金管理负总责,应加强项目标后管理和标后考勤,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安排落实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开展全过程日常管理,保障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对不良行为投标人通报批评或将监督领导小组初步核实情况报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按要求每月向标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标后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县招管办会同县住建、交运、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广旅体、供电等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开展标后检查,并负责督促考核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的小额公共资源标后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小额工程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防控随意变更。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确需工程变更的小额工程应坚持先论证后审批再实施的原则,变更情况应同步录入事中事后监察平台,严禁采用事后补办程序报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建立完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并遵循以下报批程序:由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量金额累计合同价10%以下的,经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变更累计合同价10%以上15%以下的,经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必须经乡镇(街道)备案,抄送乡镇(街道)纪(工)委后实施;变更累计合同价15%以上的,一律先对项目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后再实施。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资金支付制度,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款项支付进行严格把关,落实财务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应落实专人整理保管项目建设档案,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管理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肢解工程、规避招标、违规变更招标方式,一经发现,按照《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小额交易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依法向监督领导小组进行投诉。监督领导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受理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监督领导小组应将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监督领导小组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监督领导小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向行业监管部门或县招管办提出申述,行业监管部门或县招管办应按相关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监督领导小组初步核实后,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招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等单位小额交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其年终综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住建、交运、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文广旅体、供电等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业务)小额交易工作支持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本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会同县招管办加强相关招投标业务培训和监管考核。

第二十七条 小额交易各方管理主体不得通过设置投标单位名录等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排斥、影响公平竞争。各方管理主体应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简化交易程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实现电子化交易的小额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施工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小额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应将项目审批材料、交易文件报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预算价。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小额交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应配套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读。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桐政办〔201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及限额标准规定

2.桐庐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3.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方式

4.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办法  

 

附件1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限额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具体交易范围和限额标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集体)资金投资(融资)或控股的未达到法定必须交易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国有企业、村(社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项目以及其他可进入小额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

第三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限额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县招管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题会议研究明确。现行的交易限额标准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仿古建筑、土石方及房屋拆迁、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小流域(河道)治理、山塘水库除险加固、交通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3.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咨询、评估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4.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

(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包括房屋、机器设备、林木资源、山塘水库等资产有偿使用或转让,单项交易资产总额(评估值)或租金总额(年租金×年限)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三)村(社区)集体经济投资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由县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五条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交易范围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及限额


 

附件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及限额

 

序号

交易类别

小额交易限额

交易原则

交易限额以下交易原则

1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30-400万元

桐庐县小额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自主交易

进入平台按小额交易程序公开交易

/

建立内控管理制度,遵循“三重一大”原则,自行组织交易,公开交易情况

2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20-200万元

/

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询价

3

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咨询、评估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20-100万元

中介超市自主交易

中介超市自主交易

4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

5-30万元

/

/

5

村(社区)采购货物、服务

10万元以上



 

附件2

桐庐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活动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桐庐县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桐庐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桐庐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遵循经济、高效、廉洁、择优的原则,坚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工程质量。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综合指导和协调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并负责做好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场所安排、信息发布、保证金收退、信息库管理等服务工作。 

县住建、交运、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广旅体、供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开展业务指导,依法查处本行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乡镇(街道)或部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人”)负责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对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鼓励进入桐庐县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自主交易。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第八条 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参与我县电子招标投标应按要求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提供、录入相关信息到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应妥善保管好数字证书及自身的用户名和密码,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具体信息以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的企业信息库为准,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应使用系统提供的招标工具制作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与其他电子招标资料上传至系统进行备案后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二条 补充、答疑、澄清和修改(以下简称“答疑”)文件经系统备案后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答疑信息。答疑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发布。

第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凭数字证书登录系统申请投标,并通过系统提供的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对电子投标文件加盖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互联网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上传后自动生成的回执单仅作为电子投标文件已递交至系统的证明。 

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系统显示的时间(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标准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开标地点登录系统组织开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 投标时间截止后,由招标(代理)人、县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利用数字证书开启开标,通过系统自动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视为投标无效。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系统自动获取标录并记录开标过程,完成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系统完成评标后,自动生成电子评标报告,招标(代理)人、现场见证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评标结束并公示无异议,招标(代理)人通过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最后1日如遇为节假日应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应整理完善招投标各类相关文档,按照相关规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三章 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人应当指定专人从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熟悉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操作流程,保证网上操作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备网络设备,并确保网络设备的运行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严格规定要求进行投标,如发现投标人存在MAC地址一致的情况,系统自行判定违规操作,封禁投标账号1个月,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封禁时间到期依申请开通账号权限。

第二十五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当制订系统使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县招管办确认,暂停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

(二)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待上述意外情形消除后方可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如继续进行可能影响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的,或者可能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利益的,招标(代理人)应终止招标投标活动并重新组织招标,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原因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自身原因无法参与开评标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人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操作,县招管办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的,应依法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县招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招管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操作流程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招管办定期会同数据资源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对本系统的安全、涉密等问题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附件3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方式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洽谈发包、直接发包。小额采购项目的交易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小额产权项目的交易方式有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

一、工程建设项目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为工程建设项目、村(社区)采购项目、产权项目的主要招标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洽谈发包。二次公开交易失败后,招标人可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交易,在不背离交易文件实质性条款和报价不超过原有交易最高限价的条件下直接邀请曾参与的单位洽谈确定中标人。

(四)直接发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后,经交易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并公示三个工作日(除涉密外)可直接发包: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购项目

(一)公开招标。同上。

(二)邀请招标。同上。

(三)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的。

(四)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经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产权项目

(一)公开招标。同上。

(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是指拍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并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直到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拍卖标的物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竞争力,同时拍卖信息适合对外公开,可以公开拍卖。

(三)挂牌竞价。挂牌竞价是指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出租)标的物的交易条件在规定平台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拍卖信息适合对外公开,但是拍卖标的物有市场需求不大,或者标的物本身价值小不足以支付拍卖佣金等费用的,可以挂牌竞价。

 

附件4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办法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办法一般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货物和服务采购一般采用“公开询价”和“综合评分法”;产权交易项目一般采用“有底价的公开竞价法”。招标(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可动态调整,由县招管办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题会议研究明确。

一、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工程货物、服务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设计类项目还可试行“评定分离”,具体招标投标工作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合理低价法

1.发布信息

招标人自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起,将招标文件、工程预算造价、投标上限控制价等(投标上限控制价可参考《投标报价合理区间》由招标人集体决策)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2.审查确定有效标

由评审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为无效投标人。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或预算),自行核定成本、自主报价;投标时只需承诺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经招标人审核同意后,由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组建后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不得变更。

参加投标的企业实行投标承诺制,投标时不需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有关证件等原件,只需投标企业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若企业中标,中标企业应当在中标公示期间提供相关原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企业在中标公示期间内不提供原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则取消中标资格。

3.投标报价成本审查

(1)若有效投标人在8家单位(不含8家)以下的:

投标报价低于该算术平均值×下浮系数的,应视为低于投标成本控制价,作无效标处理。(下浮系数由招标人可在88%、89%、90%、91%、92%中随机抽取一个)

(2)若有效投标人超出8家(含8家)单位的:

£去掉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后再对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

£去掉10%最高和10%最低投标报价后再对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

□去掉20%最高和20%最低投标报价后再对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

投标报价低于该算术平均值×下浮系数的,应视为低于投标成本控制价,作无效标处理。(下浮系数由招标人可在88%、89%、90%、91%、92%中随机抽取一个)。

4.确定中标人

低于且最接近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若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相同的中标候选人时,则以摇号方式抽取中标人。(注:有效投标报价是指高于投标成本控制价且低于投标上限控制价的投标报价)

(二)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应当权衡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分值权重,除设计类项目外,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4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且技术标与资信标的评分标准设置不能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二、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询价”或“综合评分法”。

(一)公开询价

1.成立询价小组。由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

2.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确定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二)综合评分法

采购人自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起,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综合评分的因素,如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一般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60%;服务类的价格分比重为10%-30%。

1.审查确定有效标。开标后由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

2.确定中标人。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三、产权项目

资产产权项目一般采用“有底价的公开竞价法”,采用公开拍卖或书面竞价、挂牌,国有资产产权项目其底价由股东会议确定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使用国有资金的农村集体产权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议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招标人自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起,将拍卖(竞价、挂牌)文件、起拍价(起始价)、竞买资格等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一)设定起始价和保留价。由招标单位集体讨论后设定起始价,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经招标单位集体讨论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保留价,保留价应大于或等于起拍价(起始价、评估价),保留价应当保密,在公开竞价活动开始前由招标单位代表将密封的保留价(单位盖章)交现场监管人员。

(二)成立公开竞价小组。由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公开竞价小组,对公开拍卖、书面竞价活动进行现场组织管理和鉴证。

(三)确定中标人。通过公开拍卖、书面竞价或挂牌的方式,在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基础上,以最高价中标。

附件:投标报价合理区间参考表

 

附件

投标报价合理区间参考表

 

序号

工程分类

基数

下浮幅度

责任单位

1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

招标人预算总价(扣除招标文件以具体金额明确的不可竞争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5-13%

县住建局

2

单独发包装饰装修工程

5-13%

3

市政道路工程

8-18%

4

市政桥涵、隧道工程

5-15%

5

园林景观工程(绿化工程)

10-20%

6

土石方工程

15-25%

7

古建筑维修

0-8%

8

土地综合整治

10-25%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

土地垦造

5-20%

10

小流域治理、河道整治工程

8-18%

县林水局

11

山塘水库除险加固

5-15%

12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4-12%

县交运局

13

公路、水运施工

6-18%

14

公路交安及附属设施

4-16%

15

公路绿化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