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9-80782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2-02 11:54:05
统一编号ATLD01-2019-00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9〕50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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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桐庐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县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学前〔2016〕82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二、设置原则

(一)服从规划。县规资局根据《桐庐县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行动计划,结合区域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按照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和每百户15生的指标(即“百户指标”),合理规划布点幼儿园。

(二)服从规模。严格按住宅小区规模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

1.规模在650户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百户指标”规划独立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的实际规模,则须按照县规划部门根据区域控制性详规要求,或独立配建,或共同配建(幼儿园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8班)。

独立配建规模标准表

百户指标

户数

(户)

班级数(班)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备注

合计

生均

合计

生均

15

650—1050

6

2287

12.71

1802

10.01

30人/班

1051—1550

9

3310

12.26

2565

9.50

1551—2150

12

4280

11.89

3266

9.07

2151—2750

15

5277

11.73

3998

8.88

2751—3400

18

6274

11.62

4730

8.76

注:以上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核定。34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县规资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及属地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论证规划建设规模和园区数量。

2.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小于650户),不足独立配建规模的,依据规划应参与邻近达到配建规模幼儿园的共同建设,或参与区域规划集中配建幼儿园的统筹建设。

(三)“百户指标”及配建规模标准可视形势变化发展,由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规资局提出建议并报请县政府作出合理调整。

三、规划建设要求

县发改、规资、住建、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平台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一)相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招标文件、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四同步的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和要求。由县发改局牵头建立相关部门联审联批制度,并在规划设计、施工许可证审批中前置。

(二)相关部门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做好四同步相关工作。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的标准和要求,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严格遵照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县教育局或乡镇(街道)、平台。

2.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

3.配套幼儿园功能独立,单门独院,日照充足,具体要求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与住宅小区其它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4.建成标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除必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外,还需同步完成弱电安装以及户外绿化、户外运动场地、户外大型玩具等建设和配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四、工作职责

县教育局和乡镇(街道)、平台:参与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规资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规划、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负责接收无偿移交的幼儿园;负责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县发改局: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负责组织县教育局、县规资局、县住建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批复;协助按规模配建的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向县教育局或乡镇(街道)、平台及时无偿移交工作;研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政策。

县规资局:根据《桐庐县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用地落实好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划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提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要求,划拨或预留配套幼儿园的土地;负责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将幼儿园建设规模、班额等相关规划要求予以告知,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配合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向县教育局或乡镇(街道)、平台无偿移交。

县住建局:会同县教育局、县规资局、乡镇(街道)、平台等相关单位审查建设方案;负责组织对建设单位的园舍施工环节进行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质量验收监督工作;配合县教育局或乡镇(街道)、平台及时办理无偿移交幼儿园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配建幼儿园装修装饰、开办等经费的保障和落实。乡镇幼儿园装修装饰、开办等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按各50%承担;配合督促县教育局或有关乡镇(街道)、平台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五、移交流程

(一)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县住建局提交验收申请。县住建局收到配套幼儿园及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规资、消防、教育、交警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平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县住建局档案馆移交备案资料,县住建局出具桐庐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二)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权证,进行初始登记。由县国资办牵头,县教育局或有关乡镇(街道)、平台和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在县教育局或乡镇(街道)、平台名下。

(三)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结后,由县教育局委派园长配合乡镇(街道)、平台做好开园准备工作。

六、其它要求

(一)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县教育局或属地乡镇(街道)、平台负责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各相关部门在装修工程立项、相关权属过户等方面优先办理,对于在产权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给予依法减免。

(三)小区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住户的子女入园需求。收费标准由县发改(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监管与处罚

对未按规划建设并同步移交配套幼儿园的,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规资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责令建设单位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对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或闲置或改作它用并拒不改正的,由县规资局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幼儿园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

本办法未及方面依照《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