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9-80779 发布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2-19 14:27:41
统一编号ATLD01-2019-00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9〕53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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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桐庐县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提高安置房建设品质,增强群众获得感,依据《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杭建村改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品质的指导意见》(杭村改攻坚办〔2018〕2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或由其牵头建筑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采用全过程代建开发管理模式建设安置房。待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完成城建档案备案、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由代建开发单位整体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向代建开发单位支付费用。

第三条  全过程代建开发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除拆迁和监理外,代建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开发及管理,根据企业性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咨询服务、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阶段进行发包及管理,以及工程综合验收后的产权首次登记办理移交,直至质量缺陷期满结束。

第二章  代建开发单位确定

第四条  代建开发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其招标投标具体实施细则参考《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1〕25号)文件执行。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奖罚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开发单位。

第三章 代建开发费用

第五条  代建开发实行总价包干,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除监理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调整。代建开发价格以桐庐县近年安置房单方全造价为基础,结合市场材料、人工、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等差异,由建设单位测算提出,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审核完成,并报县政府通过。

第六条  代建开发费用按照以下类别进行分别支付:

(一)建安工程费:按照项目形象进度支付。代建开发单位每月完成项目当月进度报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支付当月完成项目进度量的8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约定内建安工程费用的85%;项目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完成城建档案备案及工程款审计支付至结算价97.5%;质量缺陷期满24个月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二)设计费用:设计合同签订支付20%;施工图审查完成支付40%;其他支付比例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

(三)设备工程费:电梯等工程合同签订支付30%(其中电梯及其安装工程必须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施工总承包范围);货到现场经验收合格后支付50%;实施完成试运行合格后支付占比20%。

(四)大市政配套工程费:包括水、电力、燃气、数字电视、通讯、信报箱工程等设计及施工,完成后按实际合同金额进行支付。

(五)项目管理服务费:项目管理服务费用按照合同签订支付15%;施工许可证申领完成支付15%;主体结构为高层建筑(包括多、高层混合建筑群)按照主体平均完成十一层楼面支付20%,结顶支付占比20%;工程综合验收合格10%;财务决算完成20%。

第七条  代建开发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别支付:

(一)设计费和项目管理服务费按合同由建设单位支付给代建开发企业;

(二)建安工程费、设备工程费、大市政配套工程费按代建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三)牵头组织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开发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开发单位。

(四)负责与代建开发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签订《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

(五)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

(六)负责代建项目各阶段发包方式的审核。

(七)负责监理招标工作,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八)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相关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九)负责代建开发单位提出的核定概算调整申请的审核。

(十)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开发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或代建开发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代建开发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将代建项目各阶段的发包方式报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完成审核的发包方式,择优选择代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确定施工单位时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在桐庐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设备和材料采购等。

(二)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的,按有关执行。

(三)办理项目设计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

(四)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主体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五)根据工程进度和约定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和结算资金。

(六)核定的概算投资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概算申请。

(七)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八)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开发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主体和有关部门移交。

(九)代建开发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应自觉依规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第五章  代建开发程序

第十条  拟代建开发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中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照我县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代建开发单位,双方签订《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安全质量保证书》和《廉政责任书》。

第十二条  代建开发单位需按项目中标总价的5%向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等形式缴纳。

第十三条  代建开发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若为县外企业,鼓励在本县注册成立财务独立的子公司,便于项目代建开发管理。

第十四条  代建开发单位产生后,在政府部门相关审批文件中,注明代建开发单位名称。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代建开发单位应设立专用账户,代建开发相关资金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报账拨付流程,便于项目资金管理和审计。同时,应向建设单位申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代建开发单位如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文件规定的情形, 可按上述文件执行,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代建开发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开发单位承担并用代建开发单位支付的履约金抵付;履约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开发单位的项目管理服务费;代建项目管理服务费不足的,由代建开发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代建开发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代建开发单位或相关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期、施工期提前或延误和质量目标的奖惩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开发单位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