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 11- 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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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及局派出机构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水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桐君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村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川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富春江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瑶琳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南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所。

二、执法人员

见附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行政执法决定书(含处罚决定书、许可决定书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公示清单.xlsx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辅助人员公示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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