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 11- 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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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桐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桐庐县应急管理局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公示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0112612016121131

郑宝成

男 

桐庐县应急管理局 

2

01126114120003

虞忠伟

桐庐县应急管理局

3

01126114120008

沈关忠

桐庐县应急管理局

4

01126114120002

徐斌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5

01126115120001

王诗远

桐庐县应急管理局

6

01126114120006

汪炳财

桐庐县应急管理局

7

01126114120001

喻根源

桐庐县应急管理局

8

01126114120004

方世平

桐庐县应急管理局

9

01126115120002

童冠仁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10

01126116010002

李红明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11

01126115010002

王娅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12

0112612019081341

龙剑亮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13

0112612019081299

徐新宇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14

01126114120007

谢涛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15

0112612019081342

崔敏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16

01126114120005

王灵杰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17

01126115010001

倪松平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三、依据

依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四、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会审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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