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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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庐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桐庐县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处 桐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二、执法人员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部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四、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会审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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