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发布日期: 2019- 11- 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桐庐县林业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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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分 档

适用情形

处 罚 幅 度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公益林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较轻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至1.5m³或者幼树20株至5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较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5m³至2m³或者幼树50株至100株的或者盗伐公益林、天然阔叶林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公益林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轻微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较轻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³至2 m³或者幼树20至5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一般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³至10m³或者幼树50株至50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较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0m³至20m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3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

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4

非法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木材、树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较轻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³至10m³或者幼树200株至50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³至20 m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5

毁坏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并处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毁林开垦、筑路、筑坟、采石、取土、开矿、建坝的;

(二)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三)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四)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较轻

毁坏林木2m³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毁坏林木2 m³至5m³或者幼树100株至50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较重

毁坏林木5m³至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幼树500株至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致使公益林、天然阔叶林遭受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6

非法烧制木炭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炭窑,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被处罚人支付。

较轻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500斤以下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炭窑;

没收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处木炭价值1倍的罚款


一般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500斤至1000斤的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炭窑;

没收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处木炭价值2倍的罚款


较重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1000斤以上的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炭窑;

没收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处木炭价值3倍的罚款


7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县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两倍的罚款。

较轻

擅自在林区县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20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

擅自在林区县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20m³以上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8

擅自开垦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至8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9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至5亩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至10亩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至5亩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0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的;或造成公益林林地水土流失的。

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公益林林地滑坡、塌陷的

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违法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重复使用或者使用有效期以外木材运输证的;

(二)使用经过买卖、非法转让所得的木材运输证的;

(三)运输的线路与木材运输证规定的起止地明显不一致的;

(四)在县内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

较轻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一般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至10m³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较重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12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

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猎获的野生动物10只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野生动物10只以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至8倍的罚款


13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没收猎捕工具;

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2次以上非法狩猎,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

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


较重

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4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15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较轻

属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

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

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违法所得;

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2万元的罚款


一般

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0-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5万元的罚款


17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过火有林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 、苗圃地面积20亩以下的

对个人处1000-1500元,对单位处至少3万的罚款;

可责令补种树木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过火有林地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 、苗圃地面积20亩以上40亩以下的

对个人处1500-2000元,对单位处3-4万元的罚款;

可责令补种树木

依法赔偿损失

较重

过火有林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 、苗圃地面积40亩以上的

对个人处2000-3000元,对单位处4-5万元的罚款;

可责令补种树木

依法赔偿损失

18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较轻

违法运输林木种苗1000株或木材2m³以下的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运输林木种苗1000株以上2000株以下或木材2m³以上5m³以下的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运输林木种苗2000株以上或木材5m³以上的

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1、尚未列入上表的林业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裁量实施;

2、以上列表中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3、以上列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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