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化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9- 11- 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桐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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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高审查效率,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浙府法发〔2011〕89号)的规定及《浙江省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府法函〔2016〕228号)的要求,经研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供各单位在审查中使用,现具体指导如下。

一、前置审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制定的以本单位名义自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前,或拟提请县政府、县政府办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县政府审核前,应当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前置审查。审查时可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表》(附件1)。未经前置审查的,不得提交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拟提请县政府、县政府办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县政府审核时未提交附件1的,县法制办不予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代为起草的文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由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时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附件2)。

三、备案审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制定的以本单位名义自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关要求向县政府备案。县法制办在备案审查过程中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附件3),附件3的结论作为备案的结果性依据。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的,可直接向县法制办提出,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


桐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表

(乡镇街道和部门法制机构前置审查专用)

送审单位


送审文件名称


法律和

政策依据


序号

审查标准

审查意见

内容

标  准

(一)

基本要求

1.是否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内容的简单重复、照搬照抄,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


2.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条件是否已成熟(比如是否存在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正在进行重大、实质性调整等制定时机不合适的情况等)


3.是否考虑了文件所规范的某个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配套性、连续性问题


(二)

制定主体和权限

4.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桐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桐政办〔2016〕104号)的规定,制定主体是否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5.制定主体是否具有制定相关内容的法定权限(比如是否规定了应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管理内容;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级别权限,对不具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机关的职责或规范事项范畴;是否超越地域权限,内容跨越了可管辖的范围;是否规定了应属于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或者行业组织自律范围内的事项等)


(三)

制定的程序

6.是否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7.是否属于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是否少于7个工作日。


8.是否对某一类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否征求相关群体的意见


9.是否需要征求有关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征求意见


10.征集所得意见是否进行审查和处理,合理化建议是否吸收采纳,是否对重大分歧问题进行了协调处理


11.是否属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专业性、技术性内容,是否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12.专家论证的意见是否予以审查处理,合理化建议是否吸收采纳


13.是否属于应当组织风险评估的内容,是否组织风险评估


序号

审查标准

审查意见

内容

标  准

(四)

内容的合法性

14.是否存在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内容


15.是否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或者以其他表述方式对其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16.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或擅自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等(比如行政处罚方面是否存在设定、变更或废除行政处罚,扩大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对象等内容;行政许可方面是否存在采用审批、核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或事前备案等名目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将取得某部门审批作为另一项许可的前置条件,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扩大或者缩小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范围,设定定期检验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内容;行政强制方面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如隔离、查封、扣押、冻结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代履行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强行划拨存款、汇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扩大行政强制幅度、范围、对象,延长行政强制期限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是否存在设定、变更或取消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象,延长收费期限等内容)


17.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比如是否存在限制投标资格;限制交易权利;指定、限制购买或使用特定商品、服务或指定经营者;设定强制性培训、考试等内容)


18.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内容


19.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制定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实施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及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等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


20.是否存在改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权力适用条件和范围,增设准入条件或退出门槛等内容


21.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倾向,擅自自我授权,设定或者扩大部门权限,擅自转嫁部门义务,规避法定职责以及职权交叉、冲突的内容


22.是否存在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内容


23.是否存在与本级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或决定精神相抵触的内容


24.是否存在和县政府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


25.是否擅自设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体制、编制和经费等事项



序号

审查标准

审查意见

内容

标  准

(五)

内容的合理性

26.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的内容


27.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行政惯例的内容


28.是否存在不符合本县实际情况,不具有可行性或操作性的内容


29.是否明确了适用范围(涉及对象、行为以及空间等)、所规范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六)

用语规范

30.相关概念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是否存有法律常识性错误


31.语言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用语要求,是否使用法言法语,是否存在条文不清晰、结构不规范、语言冗长繁琐、含混不清的情况


32.对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引用,其名称、顺序等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全名称引用


(七)

其他

33.是否载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是否符合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


34.需要立即执行的,是否具有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等法定事由


35.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是否载明有效期


36.规范性文件适用,原则上采用“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但是当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者有情形较为复杂的事项时,是否在新文件中明确新政策的适用时间、情形,或者旧政策停止实施的时间、情形


37.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情形


综合性意见建议



法制审查人:                审查日期:                法制机构签章:


注:审查标准括号内为便于各单位理解的举例,具体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举例内容。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发文,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专用)

送审单位


送审文件名称


法律和政策依据


序号

审查标准

审查意见

内容

标准

(一)

基本要求

1.是否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内容的简单重复、照搬照抄,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


2.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条件是否已成熟(比如是否存在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正在进行重大、实质性调整等制定时机不合适的情况等)


3.是否考虑了文件所规范的某个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配套性、连续性问题


(二)

制定主体和权限

4.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桐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桐政办〔2016〕104号)的规定,制定主体是否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5.制定主体是否具有制定相关内容的法定权限(比如是否规定了应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管理内容;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级别权限,对不具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机关的职责或规范事项范畴;是否超越地域权限,内容跨越了可管辖的范围;是否规定了应属于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或者行业组织自律范围内的事项等)


(三)

制定的程序

6.是否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7.是否属于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是否少于7个工作日。


8.是否对某一类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否征求相关群体的意见


9.是否需要征求有关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征求意见


10.征集所得意见是否进行审查和处理,合理化建议是否吸收采纳,是否对重大分歧问题进行了协调处理


11.是否属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专业性、技术性内容,是否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12.专家论证的意见是否予以审查处理,合理化建议是否吸收采纳


13.是否属于应当组织风险评估的内容,是否组织风险评估


14.是否经起草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法制审核意见是否在文件中吸收采纳


15.是否经起草机关集体研究同意


序号

审查标准

审查意见

内容

标准

(四)

内容的合法性

16.是否存在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内容


17.是否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或者以其他表述方式对其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18.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或擅自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等(比如行政处罚方面是否存在设定、变更或废除行政处罚,扩大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对象等内容;行政许可方面是否存在采用审批、核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或事前备案等名目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将取得某部门审批作为另一项许可的前置条件,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扩大或者缩小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范围,设定定期检验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内容;行政强制方面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如隔离、查封、扣押、冻结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代履行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强行划拨存款、汇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扩大行政强制幅度、范围、对象,延长行政强制期限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是否存在设定、变更或取消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象,延长收费期限等内容)


19.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比如是否存在限制投标资格;限制交易权利;指定、限制购买或使用特定商品、服务或指定经营者;设定强制性培训、考试等内容)


20.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内容


21.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制定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实施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及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等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


22.是否存在改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权力适用条件和范围,增设准入条件或退出门槛等内容


23.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倾向,擅自自我授权,设定或者扩大部门权限,擅自转嫁部门义务,规避法定职责以及职权交叉、冲突的内容


24.是否存在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内容


25.是否存在与本级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或决定精神相抵触的内容


26.是否存在和县政府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


27.是否擅自设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体制、编制和经费等事项


序号

审查标准

审查意见

内容

标准

(五)

内容的合理性

28.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的内容


29.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行政惯例的内容


30.是否存在不符合本县实际情况,不具有可行性或操作性的内容


31.是否明确了适用范围(涉及对象、行为以及空间等)、所规范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六)

用语

规范

32.相关概念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是否存有法律常识性错误


33.语言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用语要求,是否使用法言法语,是否存在条文不清晰、结构不规范、语言冗长繁琐、含混不清的情况


34.对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引用,其名称、顺序等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全名称引用


(七)

其他

35.是否载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是否符合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


36.需要立即执行的,是否具有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等法定事由


37.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是否载明有效期


38.规范性文件适用,原则上采用“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但是当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者有情形较为复杂的事项时,是否在新文件中明确新政策的适用时间、情形,或者旧政策停止实施的时间、情形


39.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情形


综合性意见建议



法制审查人:              审查日期:               法制机构签章:


注:审查标准括号内为便于各单位理解的举例,具体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举例内容。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

(乡镇街道和部门发文,县法制办备案审查专用)

送审单位


送审文件名称


文号


法律和

政策依据


序号

审查标准

审查意见

内容

标准

(一)

基本

要求

1.是否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内容的简单重复、照搬照抄,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


2.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条件是否已成熟(比如是否存在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正在进行重大、实质性调整等制定时机不合适的情况等)


3.是否考虑了文件所规范的某个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配套性、连续性问题


(二)

制定主体和权限

4.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桐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桐政办〔2016〕104号)的规定,制定主体是否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5.制定主体是否具有制定相关内容的法定权限(比如是否规定了应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管理内容;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级别权限,对不具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机关的职责或规范事项范畴;是否超越地域权限,内容跨越了可管辖的范围;是否规定了应属于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或者行业组织自律范围内的事项等)


(三)

制定的程序

6.是否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7.是否属于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是否少于7个工作日。


8.是否对某一类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否征求相关群体的意见


9.是否需要征求有关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征求意见


10.征集所得意见是否进行审查和处理,合理化建议是否吸收采纳,是否对重大分歧问题进行了协调处理


11.是否属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专业性、技术性内容,是否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12.专家论证的意见是否予以审查处理,合理化建议是否吸收采纳


13.是否属于应当组织风险评估的内容,是否组织风险评估


14.是否经起草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法制审核意见是否在文件中吸收采纳


15.是否经起草机关集体研究同意


16.是否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17.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


序号

审查标准

审查意见

内容

标准

(四)

内容的合法性

18.是否存在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内容


19.是否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或者以其他表述方式对其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20.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或擅自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等(比如行政处罚方面是否存在设定、变更或废除行政处罚,扩大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对象等内容;行政许可方面是否存在采用审批、核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或事前备案等名目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将取得某部门审批作为另一项许可的前置条件,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扩大或者缩小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范围,设定定期检验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内容;行政强制方面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如隔离、查封、扣押、冻结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代履行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强行划拨存款、汇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扩大行政强制幅度、范围、对象,延长行政强制期限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是否存在设定、变更或取消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象,延长收费期限等内容)


21.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比如是否存在限制投标资格;限制交易权利;指定、限制购买或使用特定商品、服务或指定经营者;设定强制性培训、考试等内容)


22.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内容


23.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制定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实施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及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等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


24.是否存在改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权力适用条件和范围,增设准入条件或退出门槛等内容


25.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倾向,擅自自我授权,设定或者扩大部门权限,擅自转嫁部门义务,规避法定职责以及职权交叉、冲突的内容


26.是否存在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内容


27.是否存在与本级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或决定精神相抵触的内容


28.是否存在和县政府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


29.是否擅自设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体制、编制和经费等事项


序号

审查标准

审查意见

内容

标准

(五)

内容的合理性

30.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的内容


31.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行政惯例的内容


32.是否存在不符合本县实际情况,不具有可行性或操作性的内容


33.是否明确了适用范围(涉及对象、行为以及空间等)、所规范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六)

用语

规范

34.相关概念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是否存有法律常识性错误


35.语言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用语要求,是否使用法言法语,是否存在条文不清晰、结构不规范、语言冗长繁琐、含混不清的情况


36.对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引用,其名称、顺序等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全名称引用


(七)

备案

程序

37.是否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38.提交备案审查的材料是否齐全


(八)

其他

39.是否载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是否符合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


40.需要立即执行的,是否具有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等法定事由


41.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是否载明有效期


42.规范性文件适用,原则上采用“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但是当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者有情形较为复杂的事项时,是否在新文件中明确新政策的适用时间、情形,或者旧政策停止实施的时间、情形


43.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情形


综合性意见建议



法制审查人:                审查日期:                 法制机构签章:


注:审查标准括号内为便于各单位理解的举例,具体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举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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