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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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切实提高被征地人员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桐政发〔2016〕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衔接并轨对象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 (二)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组织实施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人员;本办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所涉及的符合参保条件且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新征地人员”)。 二、衔接并轨办法 (一)原征地人员并轨办法 1.选择并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和一次性补缴政策仍按《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桐庐县实施细则》(桐政发〔2013〕104号)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择并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除按城乡居保制度规定参保缴费外,增设一档生活补贴项目。原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金以被征地生活补贴的形式与城乡居保待遇合并享受(女满55周岁时先享受被征地生活补贴待遇,年满60周岁时再合并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其被征地保障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但不参与计算城乡居民养老金。 (二)新征地人员衔接办法 1.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社保补贴”)。以参保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工资”,与职保缴费基数同步调整)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15个月(选择公寓房安置人员提取18个月)的费用量化确定,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到社保财政专户。 2.选择参加职保的,社保补贴直接划入职保个人账户,参与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参保缴费时如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仍不足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补足)15年职保费用,社保补贴可抵缴补缴金额,抵缴后仍有余额的,并入职保个人账户。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申领职保待遇。 3.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社保补贴直接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与计算城乡居保养老金。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申领城乡居保待遇。 三、衔接并轨规定 (一)原征地人员并轨到职保或城乡居保后,其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系同时终止。 (二)新征地人员在参保缴费当月一次性选择参加职保或城乡居保,今后不再允许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职保。原征地人员可选择并轨职保或城乡居保,若未作出并轨选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将其并轨到城乡居保进行管理。 (三)相关待遇计算: 1. 原征地人员生活补贴待遇=原被征地基础保障金+缴费年金。缴费年金根据缴费年限决定,从缴费的次年起计算,2007年(含)以前按每年提高5元的标准计算,2008年(含)以后按每年提高10元的标准计算。缴费年限的计算,从首次缴费至享受待遇时止,缴费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月领取标准增加部分在每年1月份调整。 2. 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补缴职保年限时,补缴基数按缴费时月平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18%。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可降低缴费标准,60周岁起,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缴费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在办理退休时不享受当年最低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待遇。 (四)选择衔接并轨职保的被征地人员,其享受职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保、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及其他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职保待遇人员、服刑在押期间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不列入衔接并轨范围。 (六)下列情况处理办法: 1.选择衔接并轨职保的被征地人员在社保关系异地转移时,如折算或补缴的职保年限不能异地转移接续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回其折算或补缴的职保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选择并轨城乡居保的原征地人员,在异地享受职保待遇、被招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编职工、户籍外迁的,其被征地生活补贴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回给本人。 3.原被征地人员死亡的,并轨城乡居保的被征地生活补贴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依法继承。 四、基金管理 (一)被征地人员选择衔接并轨职保或城乡居保,应划转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须在并轨后一个月内划转到相应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财政专户,并按衔接并轨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类核算。原征地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时,按原缴费比例在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中同步支付,一旦出现资金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负责补助。收支核算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二)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同步计息。 (三)选择衔接并轨职保的,县财政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规定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五、工作要求 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按规定办理被征地人员的参保并轨手续。县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有关政策,及时做好新征地人员参保指标的核算。县公安部门对新征地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户籍关系是否属于被征地项目所在村。县财政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要求,指导和审核被征地村拟定参保人数和人员,确保新征地人员应保尽保,同时有序推进原征地人员的并轨工作,确保原征地人员及时办理并轨手续。 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不扩大范围、不提高标准、不降低门槛”的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倒查机制,若在被征地人员参保资格审核、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的,将严肃追究经办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依法进行处置。 六、其他事项 (一)原《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桐政发〔2005〕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桐政发〔2008〕12号)同时废止,我县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桐政发〔2016〕44号)第一条中“乡镇(街道)以上的政府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占用集体所有地的可参照以上办法予以核算”条款内容调整为“县级及以上的政府公益事业和省级及以上重大产业建设项目占用集体所有地的可参照以上办法予以核算”,同时“人均耕地不足0.2亩、符合成建制‘农转非’的行政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参照执行”条款内容废止。 (三)桐政办复〔2013〕81号、桐政办复〔2013〕82号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四)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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