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一、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钟某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5月相识,同年12月在桐庐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6月生下儿子胡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2月,原告胡某某起诉离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胡某某年满18周岁。三、共同财产均分。本院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基本及情况后,先组织了调解,虽然调解没有成功,但也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的矛盾主要是缺乏双向沟通造成的。2018年3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 法官说法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在一起生活多年,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主要是缺乏理解、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增强交流,夫妻感情具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于原告胡双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四、法官提醒
从某种程度上说,夫妻关系是最高级别的契约,作为一位法官,我要劝告夫妻双方,家庭生活中互相理解,体谅彼此的不易,夫妻确未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希望你们签署的时间是一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