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 案件传真

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 2018-05-04 00:00:00

一、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钟某系夫妻关系,于20085月相识,同年12月在桐庐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6月生下儿子胡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2月,原告胡某某起诉离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胡某某年满18周岁。三、共同财产均分。本院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基本及情况后,先组织了调解,虽然调解没有成功,但也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的矛盾主要是缺乏双向沟通造成的。20183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  法官说法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在一起生活多年,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主要是缺乏理解、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增强交流,夫妻感情具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于原告胡双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四、法官提醒

从某种程度上说,夫妻关系是最高级别的契约,作为一位法官,我要劝告夫妻双方,家庭生活中互相理解,体谅彼此的不易,夫妻确未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希望你们签署的时间是一辈子。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