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18-103259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00:00:00 |
统一编号 | ATLD01-2018-0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废止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18〕23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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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公布《桐庐县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桐庐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工作要求
采购单位应按照《桐庐县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三、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教育设备和医疗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如需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货物类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系统进行采购,达到100万元(含)的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服务类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系统进行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和省卫生计生委采购项目以外,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
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依法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组织采购(网上超市未上架的商品除外)。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政府批准。
六、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详见《桐庐县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附件二)。
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加强内控管理。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二)继续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办〔2014〕78号),对符合购买主体的采购单位应按照《桐庐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8年度)》及采购目录的规定,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各单位要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相关制度,在项目立项、需求确定等阶段,明确采用节能环保产品的项目,在实施政府采购环节,应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四)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单位应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积极扶持包括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内的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五)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各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1号)规定,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进行采购。
(六)规范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公务机票购买,继续按照《桐庐县财政局转发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桐财综〔2015〕54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密项目除外),接受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1年,由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桐庐县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桐庐县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