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17-80699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1-15 00:00:00
统一编号ATLD01-2017-0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17〕124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差别化水价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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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差别化水价电价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桐庐县差别化水价电价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贯彻落实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服务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7〕77号)精神,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27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规定),在执行现行国家省市差别化水价电价的基础上,对桐庐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实施差别化水价电价政策。

  一、执行标准

  (一)差别化水价执行标准

  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列入D类的企业水价每吨提高0.2元。

  (二)差别化电价执行标准

  1.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列入D类的企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属于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八个高耗能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

  3.企业同时符合高耗能行业和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加价的,择高执行。

  (三)按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执行差别化水价电价企业名单,名单公示结束后执行差别化政策,至新一批执行名单公示结束后停止。

  二、强化部门联动

  县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差别化水价电价加价标准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县经信局负责全县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企业范围的认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企业名录的确定和差别化水价电价执行情况检查;县住建局会同水务公司负责做好自来水差别化水价加价收缴工作,确保差别化水价加价水费足额征收;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自来水企业负责做好辖区内自来水差别化水价加价收缴工作,确保差别化水价加价水费足额征收;县城投公司应配合做好差别化水价加价收缴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做好企业自备水差别化水价加价收缴工作,建立完善自备水取水的监控系统,强化水资源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设立差别化水价电价加价收入专户,加强加价费用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差别化电价加价电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差别化电价加价电费足额征收。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名单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将差别化水价电价改革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整合现有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差别化水价电价改革工作氛围。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