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17-97682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7-06-14 00:00:00 |
统一编号 | ATLD01-2017-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废止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17〕062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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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7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公布《桐庐县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桐庐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按照《桐庐县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二、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代理采购;因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省财政厅制定的办法实施。教育设备和医疗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代理采购。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采购单位购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协议供货设备,应当在桐庐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采购。协议供货设备包括电视机、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空调、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一体机、速印机、计算机、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路由器、不间断电源(UPS)。
(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三、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年度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经县人代会批准后执行,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选择正确的采购目录;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或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政府批准。
五、2017年政府采购项目的调整
参照浙政办发〔2016〕167号文件明确的全省集中采购统一目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17年调整了部分集中采购项目,详见《桐庐县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加大政府采购管理力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
(二)继续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办〔2014〕78号),对符合购买主体的采购单位应按照《桐庐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7年度)》及采购目录的规定,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继续做好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精神,各单位在购置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产品,同时对需要购置的其他办公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在申报预算时一同考虑。
(四)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各单位要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相关制度,在项目立项、需求确定等阶段,明确采用节能环保产品的项目,在实施政府采购环节,应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五)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单位应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积极扶持包括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内的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六)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各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1号)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进行采购。
(七)规范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公务机票购买,继续按照《桐庐县财政局转发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桐财综〔2015〕54号)执行。
(八)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密项目除外),接受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