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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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平衡区域差异,更好地满足县(市)居民用车需求,根据《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 标配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5年11月8日,《桐庐县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并实施。按照《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2017年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计划的通知》(桐政办〔2017〕33号)的工作要求,在县法制办牵头下,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了相关评估工作,就我县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现状、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讨论,切实全面地征求各部门和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桐庐县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保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县交运局分管领导,县调控办人员,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分管领导、县法制办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制定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我县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工作情况,明确了评估目的、原则、目标与内容、评估工作方式和步骤、确保评估工作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按计划落实评估。我局启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召开了调控工作专题会议,明确了“大稳定、小调整”的修订工作方针和“围绕市民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开展修订”的工作要求。评估工作小组通过实地走访、征求意见、收集相关数据、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开展,通过发公函、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从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收集相关招商企业数量、实到注册资本、纳税额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等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了科学地讨论分析。综合已经开展的桐庐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情况,经过分析、比对、磋商,最终拟订了《实施细则》(修改建议稿)提交专题研讨会讨论修改。 二、《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实施细则》从2015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两年来,桐庐小客车调控工作总体平稳有序,政策预期效果较好。 1、桐庐县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说明 一个指标配置周期(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共900个指标,其中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855个(900×95%),以直接配置方式配置的指标为45个(900×5%)。其中个人摇号指标753个(855×88%),单位指标102个(855×12%),一个指标配置周期内进行两次摇号,两次摇号指标数按平均分配进行,摇号时间基本固定在每年4月和9月,如遇重大活动则适时调整摇号时间。摇号中签指标过期未用数分别转入下一个周期的个人和单位摇号配置指标数中,直接配置未用完的指标数,转入下一个配置周期的个人摇号配置指标数中。 2、以直接配置方式配置的指标情况
3、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配置情况 ①、指标配置分配情况
②、摇号指标过期作废情况
说明:第一、二次摇号指标数按比例平均配置;第一个配置周期中结余的44个直接配置指标转入第三次摇号个人指标配置数;第一次和第二次摇号中签未使用的36个个人过期指标、18个单位过期指标数分别转入第四次个人和单位摇号指标配置数中。第三次摇号中签未使用的12个个人过期指标、7个单位过期指标数分别转入第五次个人和单位摇号指标配置数中。第二个配置周期中结余的39个直接配置指标转入第五次摇号个人指标配置数。 ③、导入摇号池参加摇号的有效编码数
④、桐庐小客车县(市)指标摇号中签率
说明:从审核结果数据来看,五次摇号池中的个人有效编码总数为59545个,个人摇号指标总配置数为2013个,平均中签率3.38%,纵观五次单独摇号情况,有效编码数和中签比例率相对较稳定,平均约29个编码中中签一个;五次摇号单位有效编码总数为504个,单位摇号指标总配置数为280个,平均中签率为55.56%,我县有小客车摇号需求的单位数不是十分多,平均每次报名的申请单位个数为82家,指标配置每次在51个以上,所配置的单位指标数相对个人来说较富足,约1.8个编码就有一个中签,中签比例相对较高。 三、《实施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县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的实施情况来看,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制定依据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实施细则》是根据《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15〕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杭交发〔2015〕1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桐庐实际制订的。《暂行规定》实施一年后,市政府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2017年1月6日,《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杭政办〔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出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配置条件设置与经济水平不相适应。 从近两年桐庐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实施情况来看,申请直接配置指标的企业只有5家,共申请直接配置指标7个,而直接配置指标数每年有45个,两年共结余了83个直接配置指标。企业有申请需求,但因申请直接配置指标的条件设置较高,企业很难达到申请直接配置指标的申请条件,这与我县招商引资政策的优越性不相适应。 3、社会各界对政策修订呼声较高。 我县社会各界比较关注《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近两年来,个人和企业通过各种形式表达诉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有相关的意见建议,要求对《实施细则》相关细节进行修改完善。 四、调整完善《实施细则》的思考 1、制定依据调整 制定依据中的《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杭政办〔2015〕2号),修改为《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杭政办〔2017〕1号)。并对申请条件的语句与《管理规定》中的表述调整一致。 2、直接配置指标条件 根据“统筹兼顾、照顾需求、适度从紧、规范配置”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我县招商引资企业数量、各企业2016年度纳税总额、实到注册资本数、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及两年来直接配置指标的申请和配置数量等情况,经多次分析磋商,建议直接配置指标条件设置修改如下 : ①、企业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县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满100万元可申请1个直接配置指标;在此基础上增加300万元以上可申请增加1个直接配置指标; ②、企业实到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可申请1个直接配置指标;在此基础上增加5000万元以上实到注册资本可再申请增加1个直接配置指标; ③、企业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可申请1个直接配置指标;在此基础上增加5000万元以上可申请增加1个直接配置指标。若下一个配置周期继续申请该类直接配置指标,则要核减去之前所申请指标数相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 同一企业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只能按照以上三种规则之一申请一次,一次最多可直接配置2个指标。 3、直接配置指标审核程序 经与县政府请求,将原来审核中最终要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程序,更改为“经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县的直接配置额度内按季配置”。 对配置额度进行规范。“申请通过直接配置方式获得指标应当在我县直接配置额度内进行;若配置额度已满,则转到下一配置周期中再进行配置。以直接配置方式配置的,每个周期若有未用完的指标额度,则转入下一个周期,以个人摇号方式配置。” 4、摇号时间节点。 为了与市审核数据及摇号时间更好衔接、避开双休息日,充分做好我县摇号前期准备工作,建议将原先规定的摇号应于当月19日前完成修改为“摇号应于当月23日前完成”。 5、领导小组成员调整。 根据县里人事安排,对桐庐县小客车调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成员进行以下调整。 桐庐县小客车调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涉及桐庐县小客车县(市)指标(以下简称“指标”)配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卢强任组长,县府办顾时新、县交运局邵卫华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杨昕伟、县法制办兰世民、县交运局陈爱萍、县发改局赵浩、县公安局许国宏、县国税局华卫、县财政(地税)局徐庭柱、县人社局孙忠明、县商务局王剑波、县市场监管局郑杨舟、县交警大队李承敏、县司法局杨利民为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调控办”),设在县交运局,负责日常工作。县交运局邵卫华兼主任,县交运局陈爱萍兼任副主任,县交运局李萍、县发改局朱瑾、县公安局应长虹、县国税局陈永启、县财政(地税)局谢凌、县人社局王国新、县商务局张斌锋、县市场监管局张晓华、县交警大队项立宏、县公证处叶家祥为成员。 五、需说明的情况 《实施细则》是依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县(市)指标属于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指标管理范畴,除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内容外,其他事项均遵照《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明确直接配置的指标申请条件由县(市)在细则中规定。因《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效力层级高于《实施细则》,我县《实施细则》修订中对指标配置数量、配置比率和配置方法等无法修订,只能从直接配置指标相关条件设置等方面进行一些政策微调,解决一部分热难点问题。 六、下一阶段工作 下阶段,我办将围绕《实施细则》修订和实施,着重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1、完善《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实施细则》(建议修改稿)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后,提交审议。《实施细则》尽快修订出台,满足群众和企业的企盼。 2、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对局信息接线员、县调控办工作人员、桐庐行政服务交运窗口人员等进行政策培训,做好政策咨询工作。关于向无车家庭,农村人口倾斜以及关于设置阶梯中签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因杭州市的《管理规定》制定时已经进行了考量,下阶段还需要就此类不予采纳的建议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在《实施细则》修订出台前后,联系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通过微信、网站、电视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地进行宣传,让基层老百姓熟知政策内容。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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