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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马车业”职工工资案始末

发布时间: 2017-10-14 00:00:00

“鑫马车业”职工工资案始末

大法庭现场掠影:

98日上午,我院执行局干警在大法庭接待了原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的39名职工。此次接待的目的旨在为发放职工工资做好前期相关准备。为让该39名职工顺利地拿到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我院执行局干警有序地让职工仔细核对个人确定的银行账户,在反复叮嘱并确定无误的情形下提醒职工在《账户确认书》上签字。此次接待后,我院执行局预计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计203余万元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划入39名职工确定的银行账户内。

案件回顾:

20156月至今,我院立案执行的以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23件,申请标的87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浙江桐庐鑫马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333号房地产和被执行人许晨亮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333103室、104室和富春路原家友超市的房地产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后上述资产在20176月中旬以1600余万元处置完毕。20177月初,“鑫马车业”的39名职工在我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我院包括局领导多次同职工代表进行沟通、接待,得到了职工代表理解和认同,至98日该系列案已得到妥善解决。

王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发生了劳动纠纷后,要及时地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执行依据生效后及时地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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