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省关于新形势下就业创业政策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大众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工位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等举措,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二)落实税费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相关就业创业减(免)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落实年应纳税所得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劳动者在我县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贷款;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文化创意或农村新型业态创业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30万元。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以内(本县户籍不设毕业年限)高校毕业生、我县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下同)、退役士兵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4年。 鼓励发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可享受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助,承担贷款损失比例在50%(含,下同)以上的,可再享受贷款本金1%的手续费补助和2%的回收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10万元(含)以下的免反担保信用担保贷款。贷款经办银行可按年末日均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1%享受手续成本补助;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以上的,可按其实际回收额的1.5%享受补助。贷款经办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指我县300人(含)以下企业,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可按实际贷款回收额的0.5%享受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经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创业担保贷款发生呆坏账等贷款风险的,协议有约定的,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按约定承担贷款风险;协议没有约定的,有担保机构的,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承担30%的贷款损失,其余部分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相关协议比例承担;未落实担保机构的,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按照贷款损失的80%给予经办银行补偿。经办银行开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按照贴息部分贷款本金净损失的10%给予补偿。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和自主创业一次性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省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其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在我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的,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审,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登记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的,可申请领取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发展,规范中小企业转贷基金、电商助贷基金运作。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引导和支持作用,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增加投资资金的可获得性。 (六)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从事电子商务创业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的、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的,补贴标准上浮20%。其中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劳动者在经认定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创业1年(含)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将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每个服务站设1个岗位),就业困难人员被吸纳到服务站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已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七)加快创业平台建设。坚持盘活存量和创造增量并举,支持各类创业园区通过整合资源、改造提升等,提高园区发展活力。以创建国家“结合新型城镇化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示范县”为契机,大力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业,对经认定确定为县“创业示范基地(园、村)”的,园区创建单位可享受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建园资助。政策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止。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入驻经认定的县城(仅限桐君街道、城南街道范围,下同)创业园的,创业者可按不超过0.8元/天/平方米标准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园内房租补贴;入驻经认定的其他乡镇(街道)各类创业园的,可以申请按县城园区相同面积的50%补贴标准享受,其他创业人员按上述人员的50%标准享受。本县各相关部门兑现的房租补贴,按“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八)预防失业和稳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裁员较多的企业,实施专项就业帮扶,妥善处理失业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九)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个人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新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企业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4年。 三、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就业困难和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及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一次性1500元。 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和实训基地建设。实训基地认定、大学生职业培训和物耗能耗等补助按《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县委办〔2015〕53号)文件执行。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办理实名登记的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社会力量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组建大学生创业导师库,导师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导师参加由县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主题宣讲、咨询、赛事评审等专项服务活动,可享受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 (十一)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户籍人员、残疾人、纳入救助圈的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对经申请认定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有效期可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认定外,其他人员不能再次申请认定。 省内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除外),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在我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对参与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社会力量,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对物业服务企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且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严格控制政策性帮扶岗位(即原社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数量,社区(行政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的,可给予综合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上述“三类”岗位各类补贴以城镇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分别按每人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00%和50%确定。 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为职工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确定,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止。 加强新老政策衔接。对本意见施行之日前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本意见施行之日前认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继续有效,有效期为3年(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计算),其中,属于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时,属于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人员政策享受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户籍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十二)推进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就业创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引导富余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三)加大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扶持。落实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和国企择优招录退役士兵政策。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并享受工龄相关政策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社保补贴;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四)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扶持残疾人网上创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四、强化劳动者素质提升 (十五)健全职业培训服务体系。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实行公开招标培训机构和第三方评价模式,引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发挥企业(行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十六)创新创业就业培训模式。深化培训与就业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发布培训需求目录,完善考核机制,健全完善定点培训机构管理。优化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孵化等服务的衔接,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七)探索推行“创业券”制度。进一步整合政策红利,探索推行“创业券”制度。对创业者参加有关培训、邀请专家开展咨询等创业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等,通过“创业券”给予抵销或项目支持,以减少创业成本,支持其做大做强。 (十八)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完善动态调整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大中专(职高、技校)在校毕业年度学生可免费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 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三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发挥好“双创”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创业中心、农民创业服务中心)和“农民之家创业服务社”服务功能。做优“农创客模式”,提升创业孵化能力。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对行政村(社区)开展相关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包括村级专职人力社保工作人员经费、村级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等)等,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进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执行市场工资指导价制度,规范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公开制度。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创新职业指导服务供给模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职业指导队伍和社会职业指导导师团人才队伍。 (二十一)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完善覆盖城乡信息网络建设,拓展就业创业业务应用系统,提高就业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夯实就业创业基础数据库,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 (二十二)强化就业失业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建立失业预警工作分析制度,加强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每家监测企业提供的服务量,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标准的补贴。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将《桐庐县失业证》、《桐庐县就业援助证》和《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县常住人口,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按规定持相关有效证明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完成各项就业创业目标,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对履职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二十四)加强沟通协调。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职能部门落实政策举措、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地税)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商务、农林、团委、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做好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有关工作;市场监管、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将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和绩效评估。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估,确保安全、规范和有效。本意见所需资金分别从县财政、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和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六)加强诚信建设。要积极保护各类就业人员和创业者的相关信息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申请相关政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条件审核。对发现有欺诈、骗保、违规等行为的,除追回原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外,并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广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通过举办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附则 本意见中残疾人是指持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明、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除税收减免政策外)。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 同一对象在同一期限内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的各项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县人社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政策解读及牵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本意见下发之前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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