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举证表
浙 江 省 桐 庐 县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举证表
一、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时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与执行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难以确定的,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应提供执行担保。
四、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三个月内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调查后又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该案依法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身份及其财产情况 |
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或名称及企业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现住址: |
通讯电话: |
||
银行存款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帐号 |
||
劳动工资、投资等收入 |
来源单位: 金额: |
||
不动产及动产情况 |
房地产: 房屋土地性质: |
||
设备(型号、数量): |
|||
汽车(牌照、颜色): |
|||
享有债权(股票、股份)情况 |
|
||
诉讼保全情况 |
|
||
其他 |
|
||
说明:要求在申请执行立案前填写所知财产,立案后发现财产可及时向法院执行局提供 |
申请执行人(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