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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须知

发布时间: 2014-12-22 00:00:00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将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及处置财产的有关费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用浙江”系统记录,向有关金融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风险提示信息,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融资、在工商机构的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行为。

2、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相关计算机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并悬赏执行。

3、视情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4、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通报备案,限制相关人员出境。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不实的;

3、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6、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或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款项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

8、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9、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包括利用各种豁免执行的资金、账户(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特殊账户)逃避执行的;

10、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的;

11、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的;

12、长期外出逃避执行的;

13、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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