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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 2014-12-22 00:00:00

第一条 执行案件风险提示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对有关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提示,因当事人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或因行使权利不当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一种制度。

 

第二条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当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履行或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应协助法院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行使举证权利,认真履行举证义务,如因怠于调查和举证,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四条 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客观上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财产状况的,权利人应依法及时申请执行法院进行调查。怠于行使该权利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五条 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及时请求法院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扣押、禁止支付、强制提取、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怠于行使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如第三人未提出异议,有权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如未请求,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认为应当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应申请执行法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并采取执行措施,未申请的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八条 因申请执行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执行法院错误查封、扣押案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要参与财产分配的,应依法及时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及相关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认为自己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十条 案外人、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召开听证会。怠于行使,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执行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认为审计、评估报告不当,拍卖机构在拍卖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怠于行使,申请执行人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三条 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人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怠于行使权利,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有法定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怠于行使上述权利,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委托的审计、评估、拍卖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怠于行使,被执行人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不当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对裁决不服的,依法行使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怠于行使,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人要求继续执行的,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否则,将承担执行法院继续执行的风险。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义务,阻挠、抗拒执行,或转移、毁损、藏匿财产,情节严重的,将承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十九条 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的标的物属于其所有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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