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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 2014-12-22 00:00:00

执行立案分为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的案件和申请执行不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

1、申请法院作出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的案件。权利人向本院作出法律文书的所在庭递交申请执行书、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身份、通讯信息,由所在庭填写执行移送表,送立案庭审查立案,如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由审判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便于日后再行申请。立案庭应在七日内立案执行,立案庭立案后,在当日移交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分案后,向申请执行人员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至此即完成了执行立案手续。

2、申请执行不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权利人向立案庭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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