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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11 00:00:00

桐庐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院审判和执行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规范案件质量评查,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和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本院实际,修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审结并已生效的审判案件及办结的执行案件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对各类案件进行检查和评定,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监督庭负责日常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各业务庭应及时将办结的案件装订成卷后列具清单一式三份交档案室(其中一份签收后交各庭存档、一份由档案室留存、一份送审监庭),并办理交接手续,做到随结随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设立由分管院领导和审监庭、监察室、审管办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领导。由审监庭承担具体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六条 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强的审判人员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三章  案件质量差错的分类及认定标准

第七条  程序方面的差错

(一)下列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一般差错。

1、违反法定期限超期立案的;

2、立案案号出错的;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或变更后,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手续不全的;

5、未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权限进行审查的;

6、庭审笔录不规范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代理人等未签名或捺印的;

7、民事、行政案件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审、调解等笔录上签名,审判人员未说明原因的;

8、合议庭评议笔录不完整或合议庭成员评议后遗漏签名或签名错误的;

9、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送达诉讼文书的;

10、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11、合并审理的案件未将庭审笔录等主要诉讼材料复制后分别归档或作相应归档说明的;

12、未按《桐庐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规定(试行)》、《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签发法律文书的;

    13、其他程序差错尚未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的。    

(二)下列情形属重大差错:

l、未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受理案件的;

2、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未依法执行回避制度的;

4、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的;

5、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

6、追加、变更当事人明显不当的; 

7、定案的主要证据未依法质证的; 

8、调解、和解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 

9、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委托不符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或委托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案件审理超审限又未依法办理延长审批手续的; 

12、违反法律规定缺席判决的;

13、遗漏送达诉讼文书或送达方式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15、遗失应当归档的重要诉讼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程序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实体方面的差错

(一)下列情形属一般差错:

 1、认定事实有误,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2、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其他实体差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下列情形属重大差错:

1、审核认定证据不当,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及裁判结果错误的;

2、依法应由法院调取证据但未予调取,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及裁判结果错误的;

3、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资格、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审查判断不当,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4、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5、漏判本诉或反诉请求,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不当裁判的;

6、裁判结论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结论不一致的;

7、其他实体处理存在重大问题的。

第九条  法律文书方面的差错

(一)下列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一般差错:

1、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概况表述有误的;

3、不能真实、完整反映诉讼过程,归纳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辩意见、讼争焦点不准确的;

4、叙述事实不清楚、不完整的;

5、认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

6、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准确、不完整或条、款、项表述有误的;

7、涉外法律文书未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

8、漏写、误算诉讼费用的;

9、排版、装订差错的;

10、其他差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下列情形为重大差错:

1、未阐明裁判依据和裁判意见的;

2、认定的事实或裁判的理由与判决主文或处理结论矛盾的;

3、其他因法律文书的明显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查标准,按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查方式和范围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常规评查为主,同时实行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确保评查质量。

第十二条 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审结、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的日常评查。常规评查由审监庭根据每月结案数确定具体评查案件数,一般不少于当月各类案件结案总数的30% ,于案件归档的次月抽取评查。

第十三条 案件质量常规评查由审监庭负责,常规评查后由分管院领导抽查复评查,每名分管院领导每次抽查分管部门案件不少于5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认真填写好复评查结果。

第十四条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专项评查每年不应少于2次。

第十五条  重点评查,是指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主要包括:

1、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的案件;

2、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5、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

6、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十六条  电子档案系统卷宗应与纸质卷宗同步归档,并确保材料齐全。如缺少材料无法同步归档的,纸质卷宗应在案件审结后30日内归档。上诉案件等应在卷宗退还后5日内归档。

第四章  差错评定及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案件质量差错标准以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为依据,并据此对被评查案件综合评定质量等级,通报时对差错情形、理由和对应条款等应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  案件质量差错,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错误。案件质量差错依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

第十九条  差错责任,是指责任人员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差错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差错责任根据差错的性质、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差错责任和重大差错责任。

第二十条  在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差错及差错责任,由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差错及差错责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差错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及后果承担。

1、程序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差错由主审人承担主要责任,重大差错,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成员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相关程序问题发生差错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上级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体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院、庭长意见作出的决定,发生错误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

3、法律文书方面的差错,由书记员、主审人、审判长、审核人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4、执行方面的差错,由执行人员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案件因下列情形被二审或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不追究差错责任:

1、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争议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2、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3、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认识不一的,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属认识问题的除外;

4、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重新修订的;

5、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查的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实行内部通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布通报前应先向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审监庭应适时进行针对性梳理汇总,视情定期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业务庭对案件质量评查通报所涉的案件瑕疵,可以进行补正的,由审监庭向相关业务庭发出补正通知,相关业务庭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在次月进行继续通报,并按《桐庐县人民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查中发现案件存在错误有可能进行再审的,由审监庭按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确需再审的,向院长报告,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典型案件,同类型案件执法尺度不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应及时向院审判委员会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总结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工作。

第二十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查工作。案件评查部门评查过的案件,经分管院领导复评查发现其他错误瑕疵的,扣减负责案件质量评查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得分。           

第六章  奖惩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建立法官(包括执行人员、书记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制度。

每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被评查案件所涉人员被确定为应承担差错责任的,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建议院领导或相关业务庭负责人批评教育;并由政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差错责任的性质、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每月案件评查通报所涉差错事项,均按《桐庐县人民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桐庐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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